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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义疏》·五 修身卷第三

汉朝 法言义疏 杨雄 著
简体

〔注〕求己以反本,守母以存子,此其大要。〔疏〕修,世德堂本作“修”,下并同。注“守母以存子”。按:老子云:“既知其子,复守其母。”

修身以为弓,矫思以为矢,立义以为的,奠而后发,发必中矣。〔注〕无敌于天下也。〔疏〕“矫思以为矢”者,说文:“矫,揉箭箝也。”段注云:“引伸之为凡矫枉之称。”苍颉篇云:“矫,正也。”汉书严安传:“矫箭控弦。”颜注云:“矫,正曲使直也。”音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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