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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代,土地买卖和转移加快,中小地主增加,官田已不再是主要的土地占有形式,大多数土地被大官僚、大地主兼并占有,形成私人田庄,有少部分土地归自耕农所有。由于租佃制的经济关系广泛地发展起来,典卖制也很盛行,因此,推动了民事立法。宋朝法律确认地主、自耕农的土地私有权,发给他们“红契”,作为土地私有权的凭证。宋代,买卖田宅必须经过“立契”的法定程序,凡加盖官印的称为“红契”,表示官府确认,不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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