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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通义》·卷八外篇三

清朝 文史通义 章学诚 著

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文安宰币聘修志,兄于史事久负,不得小试,此行宜踊跃。仆有何知,乃承辱询。抑盛意不可不复,敢于平日所留意者,约举数条,希高明裁择。有不然处,还相告也。

  一,州郡均隶职方,自不得如封建之国别为史,然义例不可不明。如传之与志,本二体也。今之修志,既举人物、典制而概称曰志,则名宦、乡贤之属,不得别立传之色目;传既别分色目,则礼、乐、兵、刑之属,不得仍从志之公称矣。窃思志为全书总名,皇恩庆典,当录为外纪;官师铨除,当画为年谱。典籍法制,则为考以著之;人物名宦,则为传以列之。变易名色,既无僭史之嫌;纲举目张,又无遗漏之患。其他率以类附。至事有不伦,则例以义起,别为创制可也。琐屑繁碎,无关惩创,则削而不存可也。详瞻明备,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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