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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文拾遗》·卷十

唐文拾遗 陆心源 著

◎ 明宗(二)

    ◇ 御史等官免朝不得私行人事敕

  御史台、刑部、大理寺官员,遇有公事推勘详断时,宜与免朝参,兼不得私行人事。若无公事,即依寻常赴朝。(《五代会要》六)    ◇ 州府不得奏荐将校敕

  诸道州府不得奏荐将校职员,乞行恩命。如显有功效,即列奏以闻。(《五代会要》二十四)

    ◇ 给赵讠?等十人公凭敕  吏部南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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