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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振波
摘要:吴国的普通民户拥有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并向官府缴纳税米、租米、布、钱等租税。诸如卫士、邮卒、传卒等常备兵种,没有土地或只有很少土地的金民、羖士等手工业者,在外地求学的贫苦书生(私学),以及因流亡而丧失原有田宅后又重新附籍的农民(还民),则被官府组织起来从事军屯或民屯,并缴纳限米。屯田者所缴纳的限米远远高于普通民户耕种自己的私田或佃种官田所缴纳的各项土地租税的总和。

关键词:土地租税  限米  屯田

关于三国时期吴国的屯田制度,陈连庆先生曾比较全面地钩稽梳理传世文献的有关资料加以论述[1]。但由于史料缺乏,很多问题难以深入,例如吴国屯田制下劳动力的来源、屯田劳动者所受的剥削程度,等等,往往只能参照曹魏的屯田制来说明。在已公布的走马楼吴简中,有一些反映吴国屯田制度的资料,[2]本文拟对这些资料作一探讨,以期对吴国的屯田制度有更多的了解。

一、土地租税名目

根据嘉禾吏民田家莂,可知与佃田有关的租税包括税米、租米、钱、布四种。现根据嘉禾四年的情况将这四种租税及其征收标准列表如下,嘉禾五年的变动情况在括号内标出。[3]





租 税常限田余力田

熟田旱田熟田旱田
税米1.2斛免无无

租米无无4.56斗(4斗)免

布2尺6.6寸(免)2尺6.6寸(免)

钱70钱(80钱)37钱(免)70钱(80钱)37钱(免)

“租米”一项所列出的是通常情况下的征收标准,且主要是针对余力田的,但是也有特殊情况,例如,州吏和复民所佃“二年常限田”,就是按“租田”的征收5.86斗或5.85斗的租米,有的还在总数上另外“斛加五升”。其中,税米、租米入仓,钱、布入库,钱、布也可以折成米缴纳入仓。

关于吴国的佃田制度,笔者已撰写《走马楼吴简所见佃田制度考略》一文加以讨论。笔者认为,孙吴为了督促农民生产,规定农民应耕土地的限额,目的不是防止多占田,而是强制性的生产定额。如果农户没有土地或原有土地没有达到限额,则用“常限田”补足。“余力田”是指在完成常限田的生产之外,有余力者可申请多种,且租税率比常限田低。对于原有土地已符合或超过限额的农户,官府就不再分配给他们常限田,而且他们超过限额的那部分土地可以按余力田征收租税;当然,如果他们还有充足劳动力的话,也可以向官府租佃“余力田”。因此,农民不论是佃种官田,还是耕种自己的私田,缴纳租税的名目应该是相同的,即税米、租米、钱、布。

吴简中有这样一条资料:

州中仓吏郭勋、马钦、张曼、周栋,起正月廿三日讫廿六日,受杂米三百卌八斛五斗八升:其十七斛九斗税米,其廿一斛五斗二升租米,其廿二斛五斗余力租米,其二百卅二斛二斗一升八备钱米,其三斛五斗金民限米,其十二斛私学限米,其三斛四升佃吏限米,其廿斛三斗五升田亩布米,其十五斛七斗田亩钱米,正月廿六日仓吏潘虑白。(J22—2499)[4]

这是州中仓连续四天所收“杂米”的汇总报告。郭勋、马钦、张曼、周栋等人作为仓吏负责征收税米、租米以及由钱、布所折纳之米,也见于嘉禾五年田家莂,如:

三州丘大女谢领,佃田三町,凡十亩……其米六斛六斗,五年十二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布一丈一尺,准入米六斗六升,五年十二月廿日付仓吏张曼、周栋……凡为钱四百卌,准入米三斗,五年十月十日付仓吏张曼、周栋……(5.10)

何丘男子殷彊……其米十二斛,六年正月廿六日付中仓吏郭勋、马钦。凡为布二丈一尺,准入米一斛五斗,六年正月十四日付中仓吏郭勋、马钦……凡为钱八百,准入米七斗一升二合,六年二月九日付掾孙仪……(5.330)

综合田家莂和上述汇报文书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这四个仓吏在州中仓供职,所以也简称“中仓吏”,而州中仓是负责征收以米的形式缴纳的各种租税的粮仓之一。[5]

所谓“杂米”,是以各种名目征收的米的总称。其中的税米,当指佃种常限田者所缴纳的每亩一斛二斗的米。“租米”与“余力租米”并提,说明二者是有区别的,根据上述分析可知,“租米”当指州吏、复民等以“租田”的形式佃种常限田所缴纳的租米,而“余力租米”则是佃种余力田者所缴纳的租米。“田亩布米”和“田亩钱米”,是本应按田亩缴纳的布和钱,折算成米,纳入于仓,这种情况,在田家莂中写作“凡为布若干,准入米若干”、“凡为钱若干,准入米若干”。上述租税都是现按田亩征收的。

我们说农民佃种官田或耕种自己的私田,所缴纳的租税主要是税米、租米、布、钱几项,可是,该文书还提到另外几种租税,不在上述名目之中:其中“八备钱米”是什么性质的租税,目前还无法确知;至于“金民限米”、“私学限米”和“佃吏限米”,应该是针对屯田的租税,所以不见于佃田与私田的租税名目。下面让我们来做一具体分析。

二、限米的征收标准

“限米”与“常限田”无关,而是对屯田所征收的租税,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一是因为限米的征收标准远远高于佃田所征收的任何一种租税,二是因为缴纳限米的人,其身份与田家(佃田者)不同。

关于限米的征收标准,可以从下面两条简文获知:

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5—1635)

领二年四家卫士田七十五亩,亩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百五十斛(5—1669)

据此,“亩收限米二斛”就是限米的征收标准。那么,这一征收标准与常限田和余力田的租税相比,轻重程度如何?

如前所述,常限田遇到旱灾,可以免征税米,并减轻钱、布的税额;复民、州吏佃种常限田,只按租田缴纳数额较少的租米。如果不考虑这些特殊情况,那么,以嘉禾四年为例,在通常情况下,田家佃种常限田所缴纳的租税包括:1.2斛税米,2尺布,70钱。[6]嘉禾四年米、钱、布的折算标准是:1尺布=0.5斗米,1斗米=160钱。[7]根据这个标准,一亩常限田的租税总额相当于1.344斛米,或2150钱。

同样以嘉禾四年为例,如果不考虑天灾等特殊情况,佃种余力田所缴纳的租税包括4.56斗米、2尺布和70钱,这些租税的总额相当于6斗米或960钱。

而根据嘉禾四年的米、钱、布折算标准,2斛限米相当于3200钱。

比较以上三组数字,就会发现,一亩地所缴限米的数量,比常限田各项租税的总额高出近1/3,比余力田各项租税的总额高出超过2/3。以前的文献记载,都是说地主对农民征收很重的田租,“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8],在我们目前所知的以官府的名义征收的土地租税中,“限米”恐怕是最重的。

汉宣帝时期,为了抵御羌族的进攻,赵充国主张在湟水一带屯田,他的计划是:“愿罢骑兵,留弛刑应募,及淮阳、汝南步兵与吏士私从者,合凡万二百八十一人,用谷月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三斛,盐三百八斛,分屯要害处。……田事出,赋人二十亩。”[9]据此,则每人月食谷为2.66斛,每年食谷约32斛。每人耕种20亩土地,为保证粮食自给,则每亩至少产谷1.6斛。加上种子、食盐等费用,每亩产谷应在2斛左右。每亩产谷2斛,大概是当地的最高产量了,而脱壳之后的米,显然达不到每亩2斛。湟水一带的自然条件与江东不同,粟与稻等不同农作物的产量也有差别,而且西汉宣帝时期与三国在时间上也相差两百余年,因此,这一产量只能作为参考。

东汉末年的仲长统说:“今通肥硗之率,计稼穑之入,令亩收三斛,斛取一斗,未为甚多。”[10]仲长统生活在北方,亩收粟三斛,反映的应该是当时中原地区的生产力水平。我们尚无法知道吴国土地的产量,但每亩征收2斛限米,如果折合成未去壳的稻谷,已超过3斛,[11]这恐怕已占去一亩地的大部分收获。当时的普通民户,除了缴纳与土地有关的各项租税而外,还要缴纳算赋、户赀、杂调、户税,承担各种繁重的徭役,以致于“生则困苦无有温饱,死则委弃骸骨不反”。[12]很难想象,民户在缴纳了限米之后,如何能承担其他的各种赋税、徭役?只有其他赋税徭役得到部分减免的屯田客,才有可能承担如此重的土地租税。[13]因此,我们认为,缴纳限米的人是屯田上的劳动者,或者说,限米是屯田的租税。从“屯田贫兵,亦多弃子”的记述来看,[14]屯田劳动者的负担也是非常沉重的。

曹魏屯田,使用私牛屯种官田者,收获物由官、民对分:使用官牛屯种官田者,官取六分,民取四分:

《晋书·傅玄传》傅玄便宜五事疏:旧兵持官牛者,官得六分,士得四分;自持私牛者,与官中分。[15]

《晋书·慕容皝载记》封裕谏曰:且魏晋虽道消之世,犹削百姓不至于七八,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百姓安之,人皆悦乐。[16]

根据上述材料,曹魏屯田实行分成租税,而吴国的屯田大概是定额租税。前述西汉赵充国屯田湟水的例子,是士卒屯田自给,且无家属随从,屯田收获物可能由长官统一支配,无所谓分成租或定额租。因此,无论屯田的形式,还是屯田收获物的支配方式,未必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往往随各种条件的变化而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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