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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宋元明清,虽已日趋没落,余辉无多,但唯其如此,其凝固化、教条化的程度较之唐以前各代却是有增无减,其对人民,尤其是对妇女的毒害和压迫在整个封建时代都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
  (1)婚姻制度

  与周以来历代一样,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主要特征的聘娶婚制是宋元明清历代婚姻成立的唯一合法方式。宋代婚姻立法基本因循唐代,规定婚姻的主婚者为祖父母和父母。明、清律规定也相同:“婚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其夫亡携女适人者,其女从母主婚。”“若卑幼或仕宦或买卖在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姐自卑幼出外后为定婚……未成婚者从尊长所定,自定者从其别嫁,违者杖八十,仍改正”(《大清律·户律》)。为维护这种专制制度,明律甚至对婚后背夫出走的妇女课以重罚,规定:“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从夫嫁卖;因而改嫁者,绞”(《大明律》),真是何等凶残严酷!
  在聘娶婚这种包办、强迫的婚制下,充满落后、野蛮气息的,专以妇女为商品、为奴隶的典妻制和养媳制在这一时期也相继也现了。
  典妻陋俗起于宋、元之际,典妻者是一些贫穷、潦倒或负债的男子,迫于生计,他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自己的妻妾典于他人为妻,并收取一定的典金。典者则是一些为使宗族有后嗣而不惜出资借妻得子的人。十分清楚,为人妻、母者的妇女在这里已作为一种商品、一种货物而被随意典卖,完全丧失了独立的人格和做人的尊严。当时这种以妻易财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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