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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同姓为婚
  如以往历代一样,宋元明清各代仍将同姓为婚作为禁婚条令之一。宋沿唐制,同姓为婚,各徒二年。明清对同姓为婚的,要各杖六十,并离异。此外,也禁止外姻有服的尊卑婚,违者,各以奸论。元代还定下了针对汉人的禁乱伦婚:“诸汉人、南人父没,子收其庶母;兄没,弟收其嫂者,禁止。”(《元史·刑法志·户婚》)
  禁同姓为婚的律令至清后期已大大松动,《大清律例·户律》说:“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但对同宗为婚者惩治很严厉:娶同宗五服亲者杖一百,娶缌麻以上亲,各以奸论,处徒至绞、斩刑。对姑表、姨表兄弟姊妹的婚姻,因民风沿习已久,所以法律规定:“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大清律例·户律》)。
  (2)严禁良贱通婚

  封建婚姻制度是以公开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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