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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晚清的达官贵人仍然实行多妾制,而且受到法律的庇护。无论是《大清律》,还是《大清现行刑律》,都对“妻妾失序”和重婚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晚清的法律对违法者的处分明显地轻。如《大清律》说:“凡以妻为妾者,杖一百”,《大清现行刑律》改为:“凡以妻为妾者,处十等罚”。对有妻又娶妻,即“重婚”,前者是“杖九十”,后者是“处九等罚”。晚清也无明律中关于普通百姓年40以上无子者方许娶妾的规定,所以妾制在当时民间的殷富之家也是流行的。

  晚清的妾制遭到了主张改良婚姻的资产阶级维新派及继之而起的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抵制和反对。康、梁等维新派领袖都主张婚姻自由,反对男子纳妾。梁启超变法失败后出游美洲,曾邂逅一华侨姑娘,彼此都产生了感情,但梁最终还是笃守自己的信念,他对姑娘说:“我和谭浏阳首倡不纳妾。我已有妻子,不能违背自己的主张和你结婚。”著名资产阶级女革命家秋瑾,不仅写诗著文,反对包办、买卖婚姻,反对男子宿妓蓄妾,还身体力行,挣脱封建婚姻束缚,投身革命事业,并最终英勇献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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