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林
郭店楚简《六德》篇云:
疏斩衰布,绖杖,为父也,为君亦然。疏衰齐,牡麻绖,为昆弟也,为妻亦然。袒字为宗族也,为朋友亦然。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 为宗族杀朋友,不为朋友杀宗族。
文中“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一语,引起学者极大兴趣,但彼此的理解相去甚远。有学者将此语“绝”字理解为“决裂”、“决绝”,认为是“以前未曾发现的先秦儒家文献明确讲父子关系高于君臣关系”的文字[i],“有不为君主攻伐政策作牺牲之意”,“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ii]。刘乐贤先生则认为此“绝”字当“与丧服的礼制有关”[iii],而与反对君权无涉。其后,笔者撰作《六德柬释》[iv]一文,认为《六德》此文之重心,在论丧服制度之恩服、义服;简文之“君”并非特指国君,古代递相为君臣,除天子、诸侯外,卿大夫、士之有地者皆可称君,云云。虽自觉大旨不误,然“绝”字之说解,尚未在文献中落到实处;“为宗族杀朋友”之“杀”字的字义,犹有未安之处。凡此种种,都涉及到《六德》篇的性质及其思想定位等问题,故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绝”是否为“继”字之误释?
此文尚未动笔,魏启鹏教授又对《六德》此语“绝”字提出新说。今年八月,魏先生在北京大学举行的“新出简帛国际学术研讨会”的大会发言中提出,《郭店楚简竹简》的整理者对此句“绝”字的隶定有误,楚简的“绝”字作“ ”,而简文此字作“ ”,两者判然有别。因此,简文此句的“绝”字当隶定为“继”。从而使“为父绝君”句的理解又多出一说。魏先生的意见受到部分与会代表的赞同。
魏先生的结论是从辨析简文“绝”字的写法出发的,因此,在论证其说是否可从之前,必须首先确认其对“绝”的辨析是否正确。简文此处有四个“绝”字:“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由文法与上下文可知,四个“绝”字的字义当完全相同。但是,楚简的四个“绝”字的写法并非一律,前三字写作“ ”,与魏先生说的“继”字相同;而末一字写作“ ”,与魏先生说的“绝”字相同。末一字“ ”字中间的横笔,墨色较浅,粗看不易觉察。张守中先生《郭店楚简文字编》于此也未能辨别[v]。可见,四个“绝”字实际上有两种写法。我们有理由认为,前三字是“绝”字误写或省写;或者说,楚简中“绝”与“继”不甚分别,这一点在下面还要谈到。
《说文》“绝”与“继”二字字形有别:“绝”字下云:“ ,古文绝,象不连体绝二丝。”而“继”字篆文作 ,从 ,与绝字古文同,下云:“ ,或作 ,反 为 。”《说文》“绝”字古文与“继”字或体结构相同,只是方向相反。《说文》之说是否可信,当验之于出土古文字资料。甲骨文有“ ”[vi]字,叶玉森隶作绝,岛邦男[vii]从之。金文“绝”字、“继”字各一见,分别作 、 ,显而易见,两者之区别并不在字的朝向。楚简“绝”字多见,包山249简作 、250简作 ,郭店楚简《老子》的甲本第1简作 、乙本第4简作 ,字的朝向均与《说文》“继”字同。可见《说文》之说不可盲从。
“继”与“绝”相反为训,绝则继之,继必由绝,故可通用。《庄子·至乐》:“得水则为 ”,《释文》云:“此古绝字,徐音绝,今读音继,司马本作继,云万物虽有兆朕得水土气乃相继而生也。或本作断,又作续断。”《说文》:“断,截也。”断与绝义通。可见,古时流行的文本中,绝、继二字之字形亦不甚区别。
关于“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为昆弟绝妻,不为妻绝昆弟”句的文义,魏先生解释道:为父服丧时,逢君之丧,则将君之丧放在其次;为君服丧时,逢父之丧,则不能将为父服丧置于其后。为昆弟服丧时,逢妻之丧,则将服妻之丧放在其次;为妻服丧时,逢昆弟之丧,则不能将为昆弟服丧置于其后。但是,根据魏先生对“绝”字的新解,此句当读作“为父继君,不为君继父。为昆弟继妻,不为妻继昆弟”,如此,便无法得出与魏先生相同的结论。传世文献之“继”,多训为“次”,如《周礼•秋官•大行人》:“凡大国之孤,执皮帛以继小国之君。”郑注:“继小国之君。言次之也。”贾疏:“云继小国之君,言次之也者,谓行礼次在小国君之后。”类似之例,在在多有,此不赘举。因此,“为父继君”之“继君”,只能理解为“次于君”,即父丧次于君丧之后,这就与魏先生的理解大相径庭了。同样,“为昆弟继妻”,也只能理解为昆弟之丧次于妻丧之后。如此则恩服次于义服,内亲次于外亲,宗法秩序完全颠倒,于理难通,也有违于魏先生的本意。因此,我们认为魏先生的“继”字之释不可从。
二、“绝”当作“绝服”解
刘乐贤先生认为,上引《六德》“句中的‘绝’、‘杀’都是丧服用词,是减杀之意”,“当服父丧与服君丧冲突时,可以将君服做减省,而不是为君服丧而减省父丧”。刘说实际上是将“绝”与“杀”类同,与礼书习见的“降杀”一词对应。但是,典籍之“绝”,均无“减杀”或“减省”之义;而且,若将“为父绝君”解释为“为父丧减省君丧”,在礼书中也得不到证明。
鄙见,《六德》此“绝” 字,当与礼书之“绝服”相当,敢作申论如下。
“绝”字本义为“断丝”,已见上引《说文》。引申之,凡事与物之断,皆得称“绝”。礼书每每以“绝”字称亲属关系之断裂,并进而论丧服变化。《礼记·大传》云:“绝族无移服,亲者属也。”《正义》:“绝族者,谓三从兄弟,同高祖者。族兄弟缌麻,族兄弟之子及四从兄弟为族属,既绝,故无移服。在旁而及曰移,言不延移及之。”是断绝于宗族者,不再为之服丧。
《大传》此语亦见于《丧服》,《齐衰杖期章》之“传曰”在回答出妻之子为母何以服期之问时云:“绝族无施服。”若妻为丈夫所出,则其已绝于宗道,故出妻之子仅为本生之母服期之丧,而于母族不再服丧。此亦是断绝于宗族者绝其服之义。以上两例“绝”字用法相同,均非“减省”丧服。
古代丧礼还有一种“绝服”制度,尽管文献对此没有作正面的、系统的表述,而似乎只是顺便提及,但礼家的研究表明,“绝服”之制确乎存在,并揭示了它的内涵与实质。由于其复杂性,故需要从丧服的基本制度谈起。
古代丧服,大总而言不过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等五类,恩重者服重、恩浅者服轻,简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