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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华

“五祀”指五种小祀[i],即户、灶、中霤、门、行等家居之神,祭之以报出入饮食之德。《周礼·天官·酒正》中有大祭、中祭、小祭之说,郑司农注谓,大祭指天地,中祭指宗庙,小祭指五祀。“五祀”的常祭,在春、夏、秋、冬四季的孟月举行,与五行之神相配;而“五祀”的散祭,则是平时出入饮食,随事而祭,无有定时。

近年来,楚地陆续出土了一些涉及“五祀”的简牍资料和考古实物,它们对于厘清传统经学中关于“五祀”的种种说法,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一、“五祀”与“三祀”之争
关于“五祀”的实行者及其等级规定,文献中又有两种不同的说法:

第一种,从天子到庶人,所祀对象有等级差别:天子七祀,诸侯五祀,大夫三礼,士二祀,庶人一祀。其说见于《礼记·祭法》:

王为群姓立七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泰厉,曰户,曰灶;王自为立七祀。诸侯为国立五祀,曰司命,曰中霤,曰国门,曰国行,曰公厉;诸侯自为立五祀。大夫立三祀,曰族厉,曰门,曰行。适士立二祀,曰门,曰行。庶人立一祀,或立户,或立灶。

郑玄注谓:“此非大神所祈报大事者也。小神居人之间,司察小过,作谴告者尔。”这个五祀的顺序及其具体所指,可以用表格展列如下:


如果等级越低,其祭祀的神祇越具有普遍性的话,那么“五祀”中最基本的神祇是门、行、户、灶四种,其它祭祀对象(司命、中霤、厉)都是在此基础上增加的。

第二种,从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相同,没有等级差别。其说见于《礼记·曲礼下》:

天子天地,祭四方,祭山川,祭五祀,岁遍;诸侯方祀,祭山川,祭五祀,岁遍。大夫祭五祀,岁遍。士祭其先。

《周礼》中天子亦只祭“五祀”,《仪礼》所载丧礼为士礼,亦用五祀,似乎贵族用五祀,上下皆无差别。关于“五祀”,文献中还有多处可见,如《礼记·王制》:“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大夫祭五祀。”郑玄注:“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也是主张天子至于大夫,所祭之五祀内容相同。

“五祀”究竟有无等级区别?《曲礼》郑玄注的解释是:

五祀,户、灶、中霤、门、行也。此盖殷时制也。《祭法》曰:“天子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士立二祀。谓周制也。”

郑玄最先用殷、周礼制的差别来解释这两种不同的说法,将《祭法》中的七、五、三等差之祀归为周制,认为不分等级而恒祭“五祀”属于商制。郑氏之说与他一贯的经学立场是相合的,例如,郑氏在对其弟子赵商的问答中,多次提到“《礼记》后人所集,……当以经为正。”“《祭法》周礼,《王制》之云,或以夏、殷杂,不合周制。”[ii]郑氏之说为后代所宗,衍生出很多疏证,清人胡培翚《仪礼正义》亦未有裁断[iii]。

不惟如此,对于天子究竟该用“五祀”还是“七祀”,礼家历来争讼无决,以致于历代统治者在颁国礼、立邦祀时便歧义丛生,游曳不定。这在杜佑的《通典》及其它正史的《礼志》中,已有明载——殷制五祀:户、灶、中霤、门、行;周制天子七祀:司命、中霤、国门、国行、泰厉、户、灶;前汉五祀:户、灶、门、井、中霤;后汉五祀:门、户、井、灶、中霤;晋代五祀:门、户、井、灶、中霤;隋代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唐初废七祀,《开元礼》又恢复七祀:司命、户、灶、门、厉、行、中霤;宋代用七祀:司命、户、灶、中霤、门、厉、行;明、清两代改用五祀:户、灶、中霤、门、井。国家大典尚且如此,民间崇拜更是莫之所从。

一百年前,章太炎先生的《大夫五祀三祀辨》提出了另外一个说法,为五祀、三祀之争开辟了另一种思考路径:

《曲礼》《王制》并言大夫祭五祀,《祭法》独言大夫立三祀。郑君注《曲礼》,谓五祀殷制,三祀周制。注《王制》,谓五祀有地,三祀无地。陆佃曰:三祀言其立,五祀言其祭,祭与立异。此皆强为生义也。

案《祭法》所言,等而上之,天子七祀,于户、灶、中霤、门、行以外,复增司命、泰厉。故不知七祀自起,无以明三祀所由立。寻司命、泰厉之入七祀,斯乃近起楚俗,非周制也。

《汉书·郊祀志》言:荆巫有司命。《楚辞·九歌》之《大司命》,即《祭法》所谓王所祀者也;其《少司命》,即《祭法》所谓诸侯所祀者也;《九歌》之《国殇》,即《祭法》所谓泰厉、公厉也;《九歌》之《山鬼》,《祭法》注曰:今时民家祠山神,山即厉也,是山鬼即《祭法》所谓族厉也。然则司命、泰厉、公厉、族厉,皆于《楚辞·九歌》著之,明其言“王立七祀,诸侯立五祀,大夫立三祀,嫡士立二祀,庶士、庶人立一祀”者,皆由楚国儒先因俗而为之节文矣。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泰半本《鲁语》展禽之说,其为楚人删集,又易知也。……[iv]
章氏之说,可以归纳为:第一,七祀的内容皆为楚辞所录之祭歌;第二,鲁并于楚,《祭法》所述祀典,多为楚人删集;第三,大夫三祀,是由于战国时期大夫地位之卑所致,其中楚国大夫地位尤卑;第四,司命属于天神,与“五祀”之地祇无涉,泰厉、族厉之类又以楚为盛。所以,“周世大夫,上至三命,下不损一命,则必有五祀矣。《曲礼》《王制》两注,当定从《曲礼》注说,以户、灶、中霤、门、行皆地祇,不容增损也。”

与前代经师的各种解释相比,章氏之论突破以经说经、以注补经的窠臼,更具历史眼光。无怪乎他也以此为得意之作,集于其早年的《膏兰室札记》,后又加润改,选入《太炎文录初编》。章氏的发现,距今已愈百年,然而经、史学界均无有真正的回应[v],其根本原因在于史料的匮乏。近年年,楚地出土的一些简牍材料中,有不少与“五祀”有关,这些材料为解决两千多年来的经史狱讼,或许有所助益,对于太炎先生的推论,也可以有所回应了。

二、楚地简牍所见“五祀”

在楚地出土的简牍中,有不少涉及“五祀”的内容,现以笔者目力所及,梳理如下。

1.新蔡葛陵平夜君成墓楚简

最近公布的平夜君成楚简,主要内容是卜筮祭祷,其中涉及“五祀”祭祷的竹简有七枚,例如[vi]:

……一犬,门一羊。(甲一:2)

……特牛,乐之。就祷户一羊,就祷行一犬,就祷门……。(甲三:56)

……灵君子,门□户□……。(甲三:76)

……户、门。有祟见于邵王、惠王、文君、文夫人、子西君,就祷……(甲三:213)

就祷灵君子一昔(从豕);就祷门、户屯一牂;就祷行一犬。壬辰之日[祷之]。(乙一:28)

……之户,一户……(零:325)

……祷门、户(零:442)

据整理者的研究,“平夜君成墓的年代或可定在(楚)悼王末年”,如是,则这批简文是迄今所见楚地最早的“五祀”祭祷简。
2.包山m2楚简

包山简中涉及“五祀”的辞句极多。例如:

赛祷行一白犬。(简208、219)

举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11、229)

举祷行一白犬,酒食,阀于大门一白犬。(简233)

另外,包山简中还有“赛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司祸各一少环。(简213)”陈伟先生将“司祸”释为灶神,将宫后土、宫地主、司命、室诸神均释为中霤。这样陈先生所排列出的包山“五祀”之名便是[vii]:

户:无接受祭祀的记录
灶:司祸

中霤:宫后土、宫地主、司命、室

门:大门

行:行、宫行

特别幸运的是,在包山m2中还发现了祭祷“五祀”的神牌。据考古报告称,“五块小木牌形状不一,分圭形、亚腰形、尖顶弧形、凹弧顶燕尾等,均为长方形的变形,长6、宽1.8、厚0.2厘米。每块书一字,共书‘室、门、户、行、灶’五字。”[viii]原考古报告将该墓所出遣策中的“大兆”木器与之相对应,将简266中的“五皇槃”释为“五皇祭”,并做了与“五祀”神主相关的解释:

包山二号墓所出木牌,应是二号墓墓主生前所能祭祀的“五祀”各神所依之木主,死后行祷五祀所尊之神器,亦即遣策所谓之“五皇祭”。[ix]

后经李家浩先生重释,“五皇槃”或“五皇祭”改释“五皇俎”,李释更为安妥,与同墓所出的木俎数目完全相合,已成定论[x]。

这样说来,“五祀”神牌并未入包山m2的遣策。墓主生前日常生活中祭祷“五祀”,其死后亦须在阴间延续同样的祭祀行为,这些“五祀”神牌,便是墓主携至阴间的“鬼器”。这是丧葬礼仪中“视死如生”原则的直接反映。装有“五祀”神牌的竹笥(编号为2:415)出土于该墓西室。根据同墓所出遣策,西室随葬器物品为“行器”——“厢尾之器所以行”(简249)[xi]。所谓“行器”,整理者称是“供出行使用”,基本得之。西周青铜器有“行钟”之名,指那些随着乐队出行在外时演奏所用的钟[xii],故而“行器”应是葬者生前随身所用的物品。事实上,西室、北室的出土物确实以生活用品“行器”(如冠饰、衣物、床、枕、几、扇、席、梳等)为多,就连装有“五祀”神牌的竹笥内,也同时装有冠饰一件和花椒籽一堆。可见,“五祀”神牌与死者生前生活用品是混杂在一起的。这充分说明了“五祀”属于小祀而非大祭的特点。

3.望山m1楚简

享归佩玉一环,柬大王,举祷宫行一白犬,酒食。(简28)

……□于东宅公、社、北子、行、囗囗……。(简115)

……举祷大夫之私巫,举祷行白犬,翌祷王孙巢冢。(简119)

……祭灶,祭……(简139、140)

另外还有不少祭祷司命神的记载,而由于“有忧于宫室”而对之进行攻解的辞例也不在少数。
4.九店m56楚简

九店楚简《日书》中有两条与“五祀”相关的简文:

交日:利以申户牖,凿井,行水事,吉。……以祭门、行,享之。(简27)

[害]日:利以祭门、行,叙(除)疾。(简28)

整理者已经指出,这二条有关五祀的时日选择,与云梦睡虎地《日书》甲种楚建除“交日”和“害日”条,完全相同[xiii]。

5.云梦睡虎地m11秦简《日书》

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多处与“五祀”相关的简文,大致分布于四篇:

a.《日书(甲)·除》:

交日:凿井,吉。以祭门、行,行水吉。(简4正贰)

害日:利以除凶厉,兑(说)不祥。祭门、行,吉。(简5正贰)

阴日:利以家室。(简6正贰)

b.《日书》(甲):“毋以丑除门户,害于骄母;毋以寅祭祀、凿井,质(从阝)以细□。”(简104正贰)。可见,祭祀、凿井、除门户,亦是平时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c.《日书》(乙)中有“祠五祀日”,并列有“五祀”祭祷的时辰宜忌:

祠室中日:辛丑,癸亥,乙酉,己酉,吉。龙,壬辰,申。

祠户日:壬申,丁酉,癸丑,亥,吉。龙,丙寅,庚寅。

祠门日:甲申,辰,乙亥,丑,酉,吉。龙,戊寅,辛巳。

祀行日:甲申,丙申,戊申,壬申,乙亥。龙,戊、巳。

祠[灶]日:己亥,辛丑,乙亥,丁丑,吉。龙,辛□。

祠五祀日:丙丁灶,戊巳内中土,[甲]乙户,壬癸行,庚辛[门]。(简31贰-40贰)

睡虎地秦简注释者根据《礼记·月令》,认为“内中土”就是中霤。

d.《日书》(乙)又有《行祠》:“祠常行,甲辰、甲申、庚申、壬辰,吉。毋以丙、丁、戊、壬……(简144)。”同时还有关于祭祀行神的祝辞(详下)。简148有《祠》:

祠室,己卯、戊辰、戊寅,吉。祠户,丑、午……(简148)

惜此篇简残泐,在五祀中只有室(中霤)和户祀两种得到反映,其下应该还有门、行、灶诸祀的禁忌。不过仅从所余的残简内容看来,其宜忌日辰与同属于乙种《日书》的《行祠》有所不同。

6.周家台m30秦简《日书》

周家台30号秦墓《日书》中,还有另外一幅线图(四),画有始皇三十六年的地支神位图,十二地支按顺时针方向旋转,占据十二角。傍于其侧的文字解释是:
卅六年,置居金,上公、兵死、阳(殇)主岁,岁在中。

置居火,塾(筑)囚、行、炊(灶)主岁,岁为下。

[置居水],……主岁(残)

置居土,田社、木并主岁。

置居木,里社、冢主岁,岁为上。(简298-302壹)[xiv]

《礼记·月令》中将五祀分置于四季之中,分别与五行相对应,具体是:春气木,祀户;夏气火,祀灶;中央土,祀中霤;秋气金,祀门;冬气水,祀行。以之检验周家台秦墓《日书》中的式盘图,可知文中“居火”的时期,由“行、灶主岁”,此种运行原则与《月令》中的排列规律有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之处——“行”神应在居水的时节主岁,但在这里却与灶神同时主岁。

三、“五祀”祭祷与楚汉文化

《祭法》郑玄注:“司命,督察三命;中霤,主堂室居处;门、户,主出入;行,主道路行作;厉,主杀罚;灶,主饮食之事。”从上引文献和简牍材料看来,春秋至汉代,“五祀”崇拜曾在在楚地广泛流行。

现将上揭出土资料与文献记载加以排列对比,便可看出历代经史陈讼的症结所在:



由这种排列对比,至少可以得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关于“五祀”的名称和顺序。包山“五祀”神牌与《礼记·月令》的“五祀”名称和顺序完全相同——户、灶、中霤、门、行。至于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中的“五祀”,其中霤采用了“内中土”的异名;其“五祀”之神的顺序,有学者曾经指出,“(睡虎地)《日书》五祀诸神的顺序,并非如《礼记·月令》中所见的那样。”[xvi]其实,睡虎地《日书》“五祀”顺序与《月令》并无大异,都是将十天干分割成五部分,遵照甲乙户、丙丁灶,戊巳内中土,庚辛[门]、壬癸行的秩序来排列的;换言之,睡虎地《日书》“五祀”顺序为“灶(丙丁)、中霤(戊己)、户(甲乙)、行(壬癸)、门(庚辛)”,如果将其按照从甲到辛的顺序排列下去,所得到的名称,与《礼记·月令》与包山“五祀”神牌仍然完全相同。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至少从战国中期到秦人占领楚地后,以迄西汉时期,“五祀”的内容和顺序是基本稳定的,所以东汉时期郑玄注《曲礼》和《王制》,其“五祀”之顺序亦与之同。太炎先生的论点——“户、灶、中霤、门、行皆地祇,不容增损”——在楚简中得到确实的证明。

但是在新蔡葛陵楚简中,“五祀”中只有门、户和行的出现,未见有中霤和灶神的祭祀,当然,其中提到对司祸、司命和地主的祭祷,如果按照前揭陈伟先生的解释,将司祸释为灶神,将地主、司命均释为中霤的话,则新蔡简中“五祀”是已经齐备的了。但是,目前新蔡简的缀合尚未完成,这些神祇能否纳入“五祀”系统,尚无统一的结论,也不能排除因简牍残泐而致使“五祀”记载不全的可能。仅就目前所知的三种神祇(门、户、行)而言,它们似无固定的顺序可言,例如,有时作门、户、行(乙:28),有时作户、行、门(甲三:56),有时作门、户(甲三:76,零:442),有时又作户、门(甲三:213)。新蔡简比包山简早出不到一百年,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在包山楚简之前不到一百年的时间中,楚地的“五祀”系统,无论其名称还是顺序,均尚处于形成过程中;易言之,楚地乃至整个古代“五祀”系统的固定化,完成于战国前中期。

第二,关于祀行与祀井之争。礼书如《祭法》《月令》之类,其“五祀”中的第五祀皆作行(即道路神),而不作井。然而,在《白虎通》中祀行改为祀井。高诱《吕氏春秋》注谓:“行或作井,水给人,冬生王,故祀之。”可见以井易行,始于东汉。魏晋时期的“五祀”,也相沿而祀井。到隋、唐时期,郑注三礼本盛行,礼家又参用《月令》《祭法》,改为祀行,但也有仍然祀井者,如李林甫修《月令》即祀井而不祀行。总之,关于祀行与祀井的争讼,始于东汉以降[xvii]。历代经师对之均无有裁断,清儒亦无从措手[xviii]。现从包山简“五祀”神牌及上引其它楚、秦简文看来,“五祀”中冬月之祀均为行神,绝无一处为祀井者。秦简《日书》中有多处对于凿井(“穿井”)之事的吉凶选择[xix],但无一处提及祀井神的吉凶选择。大概由于冬日的行神之祭,正合于水德,故而汉人以讹传讹,将祀行改为祀井。

第三,关于七祀、五祀与三祀之争。首先,包山m2墓主身份为上大夫,他使用“五祀”之祭的事实,至少说明了《祭法》中大夫用三祀(门、行、族厉)的说法并无充分的根据;其次,包山墓主所祭祷的“五祀”诸神,不是《祭法》中诸侯“五祀”的内容,而与《月令》《曲礼》《王制》所记相合;再次,《周礼·春官·小祝》谓,王的丧礼上尸柩出葬前要“分祷五祀”(详后),其祀也只限于五而非七。这似乎都暗示着,《曲礼》《王制》中大夫以上恒用“五祀”的说法更为可信,战国中期到西汉时期的社会礼俗中流行的正是此种“五祀”。

更进一步,大夫以下的平民是否也可祭祷“五祀”呢?《士丧礼》的主要对象是士,其“祷于五祀”的礼制规定作了正面的回答。郑玄注:“五祀,博言之。士二祀,曰门,曰行。”郑玄固守其商、周礼制差别论,曲为之解,认为《士丧礼》中的“祷五祀”是笼统之言,实际还是应该二祀。这多少显得有些勉强。孔颖达《正义》就下了相反的断语:“《士丧礼》曰疾病,祷于五祀者,证士亦有五祀。” 九店m56墓主身份低为庶人(或为没落之士),他随葬《日书》的事实似乎有利于说明,身份在大夫以下的人也可以祭祀“五祀”。 然而,将关于“五祀”祭祷的日辰选择方案,与墓主的身份等级联系起来考察,从逻辑上来或有不妥,因为无论是诸侯、大夫,还是士、庶人,他们都可以查阅同一种《日书》,这是由《日书》的性质所决定的。所以,确切的判断仍然有待于更多卜筮祭祷简的发掘和公布。

再来看太炎先生的“《祭法》七祀采楚俗说”。在早期的儒家经典中,“七祀”之说仅仅见于《祭法》,它多出“五祀”的两神分别是司命和厉(厉根据天子、诸侯、大夫的等级又分为泰厉、公厉和族厉)。太炎先生从文献上说明《祭法》中此二神分别来源于《楚辞·九歌》——王所祭司命来于《大司命》,诸侯所祭司命来于《少司命》;泰厉、族厉来于《国殇》,族厉来于《山鬼》。现在包山等楚墓的出土文献可以进一步说明,司命和厉鬼都是楚地卜筮祭祷简中的常见内容。

司命。司命本为天神,与属于地祗的家居“五祀”混同而祭,自然不类。之所以如此,完全是因为它主寿夭、定生死的功能。《开元占经·石氏中官占篇》引《春秋元命苞》则说它“主寿”。楚辞《九歌·大司命》:“纷总总兮九州,何寿夭兮在予。” 可见它具有主寿夭的神力,与《元命苞》所说相同。楚人祭祷司命神的记录,十分普遍,分别见于天星观、望山、包山、秦家咀等墓所出简文[xx],例如:

公北、地主各一青牺;司命、司祸各一鹿,举祷荐之。(新蔡简乙一:15)

……[司]折、公北、司命、司祸……(新蔡简零:266)

举祷太佩玉一环,后土、司命各一小环,大水佩玉一环。归豹。(望山简54)

举祷太一膚(从羊);后土、司命,各一牂。(包山简238、244)

在楚地卜筮祭祷简中,司命与司禄、司祸诸神一同受祭,有时还与地主、公北,甚至楚人之三楚先一同受祭(例如新蔡简乙一:22有:“有祟见于司命、老童、祝融、穴熊。癸酉之日举祷……。”),说明它是楚人社会生活中经常祭祀的对象。然而,在其后的秦简中则基本未见司命之祭。司命神在汉代受到官祭,始见于汉初四年,载之《史记·封禅书》,然而也并未列入“七祀”。西汉中期,汉武帝病于鼎湖,巫医皆不能治,在术士游水发根的建议下,置祠甘泉,与巫鬼会于甘泉,又在寿宫重序神君秩位,“神君最贵者太一,其佐曰大禁、司命之属。”[xxi]司命才受到莫大的尊崇。《史记集解》引服虔曰:“游水,县名。发根,人名姓。”《集解》又引晋灼曰:“《地理志》游水,水名,在临淮淮浦也。”可知发根此人来于南方,所采用的正是南方淮河流域的巫术系统,这与楚地的祷病方法是一脉相承的。《礼记·祭法》正是吸收了楚文化中对司命的尊祭,把它列为“七祀”“五祀”系统。后代凡用“七祀”的朝礼,如隋、唐、宋诸朝,均尊祭司命。故而民间对于司命神之具体所司,已不甚了了,甚至称之为灶王爷为“司命菩萨”,在笔者所收藏的清代《敬灶章》中,就称为“九天东厨司命灶王府君”。

厉。《左传·昭公七年》载,郑良霄被杀,其鬼为厉,子产立良霄之子良止为后,子大叔问其故,子产答曰:“鬼有所归,用不为厉。”可见,厉是指无所归宿之鬼。根据其身份等级不同,厉有泰厉、公厉和族厉之别,楚简中的各类厉鬼,包括夭殇、兵死、无后、水上及溺人、不辜、强死等多种,限于篇幅,兹不赘引。包山楚墓墓主昭氏虽为王族,但死于非命者不少,该墓所出简中屡见有“攻解”的对象几乎包括了以上几种的全部。简227所载的“举祷兄弟无后者邵良、邵乘、县貉公”,以及墓主邵佗在弥留之际“有祟见于绝无后者”(简250),都是他族中无后的厉鬼。有学者已考证,简中所祭的东陵连嚣子发,也是绝无后者,属于墓主邵佗族中的叔伯之辈,自然也是族厉之列[xxii]。

上言司命和厉二项,均不载于包山楚墓之“五祀”神牌中,说明它们不是“五祀”的内容,但它们被楚人普遍祭祷,则是无可争辩的的事实。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至少在汉代以降,“五祀”祭祷已经成为民间普遍的礼俗现象,不再限于贵族之家,这从《四民月令》《荆楚岁时记》中可以得到反映。例如,东汉崔寔《四民月令》载,“(十二月)前除二日,斋、馔、扫、涤,遂腊先祖、五祀。” 在十二月腊祭之前,举行“五祀”的总合之祭。

总之,在楚地普遍实行顺序和名称固定的“五祀”祭祷,与《曲礼》《王制》所记相同;而楚人在“五祀”之外又普遍祭祷司命和厉,到汉代尤其是武帝之后,便被吸收入“五祀”系统中,形成所谓“七祀”,此种“七祀”之说惟一见于《礼记·祭统》。

结论:近年来出土的有关“五祀”祭祷的简文,厘清了经学史上聚讼千年的老问题。证明古代贵族按照等级祭祷家居之神的说法是错误的,至少大夫以上的贵族应当恒祭“五祀”,并无等级之别,郑玄关于前者为周礼、后者为商礼的经注并不可靠。楚地出土简牍资料也部分地支持了章太炎在《大夫五祀三祀辨》中提出的论点——《礼记·祭法》在“五祀”的基础上,吸收了楚地广为流行的“司命”和“厉”两种神祇,形成所谓“七祀”。根据楚地出土简牍的相关记载,还可对“五祀”的名称和顺序在历史流变中产生的变异进行复原,楚地 “五祀”系统的固定化,可能不会太早,约完成于战国前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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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儒家经典中关于“五祀”还有另一种意义,指的是五行之神,它们与四时相配,祭之于四郊,又各有其配食之神。《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祀为贵神。社稷五祀,是尊是奉。木正曰句芒,火正曰祝融,金正曰蓐收,水正曰玄冥,土正曰后土。” 《周礼·春官·大宗伯》:“以血祭祭社稷、五祀、五岳。”其下郑玄注亦与《左传》所说相同。此种“五祀”之祭,是天子诸侯的大祀,本文不作讨论。

[ii] 说详《毛诗·鸳鸯》、《周礼·膳夫》及《礼记·王制》之《正义》下所引《郑志》。

[iii]说见胡培翚:《仪礼正义》,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年,第1918-1919页。

[iv]此文最早著于晚清癸巳年(1893),定稿于次年。今分别收入《章太炎全集》(一)(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284-287页)和《章太炎全集》(四)(上海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9-31页)中。
[v]以笔者陋见,踵章氏之说者,唯任铭善先生《〈礼记〉目录后案》。任著谓:“名曰‘祭法’者,……至于亲庙之言,坛墠之制,天子诸侯月祭之说,七祀五祀三祀二祀一祀之等,皆绝妄不能究其义者。大抵此篇之文极其驳杂,又不涉经义,盖不可据,虽置之可也。……章氏说得之。”齐鲁书社,1982年,第57页。

[vi]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

[vii] 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5-169页。另参工藤元男:《从卜筮祭祷简看日书的形成》,武汉大学中国文化研究院编《郭店楚简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viii]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墓》,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156页。

[ix] 《包山二号墓遣策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录,第514页。

[x]李家浩:《包山二六六号简所记木器研究》,《国学研究》第二卷,收入李著《著名中年语言学家自选集·李家浩卷》,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张吟午《先秦楚系礼俎考述》,《楚文化研究论文集》第五集,黄山书社,2003年。此条材料承胡雅丽先生在2003年华中师大楚史会议上相告,谨申谢忱。

[xi] 陈伟先生认为“厢尾”二字应断读,厢指西室,尾指北室。《包山楚简初探》,第192-197页。

[xii] 李纯一:《关于歌钟、行钟及蔡侯编钟》,《文物》1973年第7期。

[xiii]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九店楚简》,第85和第90注,中华书局,2000年,第48、84-85页。

[xiv]湖北省荆州市周梁玉桥遗址博物馆:《关沮秦汉墓简牍》,中华书局,2001年,第107-117页。

[xv] 《后汉书·郊祀志》:“国家亦有五祀之祭,有司掌之,其礼简于社稷云。”注谓:“五祀:门、户、井、 灶、中霤也。韦昭曰:‘古者穴居,故名室中为中霤也。’”

[xvi] 工藤元男:《从卜筮祭祷简看“日书”的形成》,《郭店楚简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

[xvii] 参见杜佑《通典》之“礼典·沿革·吉礼·天子七祀”,中华书局王文锦点校本,1988年,第1420页。

[xviii] 参见陈立《白虎通疏证》,中华书局,1994年,第78页。

[xix] 例如:云梦睡虎地《日书(甲)·丛辰》:“敫……可以穿井,行水,盖屋,饮乐,外除。”(简38正)《日书(乙)》:“建交之日,[利]以风(封)凿井。”(简16)“敫日……利以穿井盖屋”(简57)。

[xx] 天星观和秦家咀楚简中载有“司命”之祭,见滕壬生:《楚系简帛文字编》,湖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第99页。

[xxi] 《史记·孝武本纪》。
[xxii] 彭浩:《包山二号楚墓卜筮和祭祷竹简的初步研究》,《包山楚墓》附录;陈伟《包山楚简初探》,第167-1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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