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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一介
今日世界的纷争虽然不能说主要是由文化之冲突引起的,但也决非与文化冲突无关。因此,关于文化冲突与文化共处的讨论正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是增强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和宽容而引向和平,还是因文化隔离和霸权而导致战争,将影响着21世纪人类的命运。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由于殖民体系的瓦解,文化上的“西方中心论”也逐渐随之消退,世界文化呈现出多元发展的趋势。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世界经济贸易、信息传递的发展,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地域与地城之间文化上的交往越来越频繁,世界日益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目前,世界文化的发展出现了两股不同方向的文化潮流:某些西方国家的理论家从维护自身利益或传统习惯出发,仍然坚持“西方中心论”;与此同时,某些取得独立或复兴的民族,抱着珍视自身文化的情怀,形成一种返本寻根、固守本土文化的民族主义和回归传统的保守主义。某些东方学者鉴于两个世纪以来西方文化对世界造成的灾难和自身所曾受到的欺压,甚至提出了文化上的“东方中心论”。如何使这两股相悖的潮流不致发展成大规模的对抗,并得以消解,实是当前一大问题。同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在西方国家与民族以及东方国家与民族之间,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也会引起纷争和冲突。这在历史和现实中所在多有,不能不引起我们关注。

如何使不同文化传统的民族、国家和地域能够在差别中得到共同发展,并且相互吸收,以便造成在全球意识下文化多元化发展的新形势?我认为中国的“和而不同”原则可以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有正面价值的资源。

《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有齐侯与晏婴的一段对话。齐侯对晏婴说:“唯据与我和夫”(据,指梁丘据,齐侯侍臣)。“晏子对曰:据亦同也,焉得为和?”公曰:“和与同异乎?”对曰:“异。和如羹焉,水火醯醢盐梅以烹鱼肉,惮之以薪。宰夫和之,齐之以味,济其不及,以泄其过。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今据不然,君所谓可,据亦曰可。君所谓否,据亦曰否。若以水济水,谁能食之?若琴瑟之专壹,谁能听之?同之不可也如是。”又据《国语·郑语》,有史伯回答桓公的一段话说:“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裨同,尽乃弃矣。故先王以土与金、木、水、火杂,以成百物。”这都说明,“和”与“同”的意义全不相同。孔子说得更为明确,他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从以上的几段话看,“和而不同”的意思是说,要承认“不同”,在“不同”的基础上形成的“和”(“和谐”或“融合”)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如果一味追求“同”不仅不能使事物得到发展,反而会使事物衰败。把这一“和而不同”作为处理不同文化传统之间的一条原则,是不是能得到某些有益的、甚至对当前世界文化的发展极有意义的结论呢?

不同的文化传统应该、而且可以通过文化的交往和对话取得某种共识,这是一种由“不同”达到某种意义上的“认同”的过程。这种“认同”不是一方消灭一方,也不是一方“同化”另一方,而是在两种不同文化中寻找交汇点,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双方文化的发展,这正是“和”的作用。我们可以用中国文化自身发展为例:儒家要求“制礼作乐”,即要求“有为”以维护社会的和谐;道家追求“顺应自然”,即要求“无为”以保持社会安宁。它们本是两种很不相同的思潮,但经过近千年的发展,在不断对话中,出现了某种新的共识。到西晋,有郭象调和孔老,提出了“有为”也是一种“无为”。郭象为《庄子·秋水》所作的一段注说:“人之生也,可不服牛乘马乎?服牛乘马不可穿落之乎?牛马不辞穿落者,天命之固当也。苟当乎天命,则虽寄之人事,而本在乎天也。”这里的意思是说,虽然“穿牛鼻”、“落马首”是通过“人为”(人事)来实现,但它本来就是合乎“顺自然”的。郭象的这一观点既可以为儒家接受,也可以为道家接受,但它又不全然是原来儒家和原来道家的思想了。“有为”(人为)和“无为”(天然)本不相同,但要使两者的意义都在某种程度上被容纳,就必须在商讨中找到交汇点(和),所找到的交汇点则成为双方能接受的普遍性原则,它并不抹杀任何一方,但使双方均能接受,这无疑是体现了“和而不同”的思想的。

罗素1922年写的《中西文化比较》中有这样一段话:“不同文化之间交流过去已经多次证明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里程碑。希腊学习埃及,罗马借鉴希腊,阿拉伯参照罗马帝国,中世纪的欧洲又模仿阿拉伯,而文艺复兴时期的欧洲则仿效拜占庭帝国。”一种文化之所以能吸收他种文化,往往是在两种文化交往和商谈中体现“和而不同”思想的结果。欧洲文化在自身发展中吸收了各种各样不同文化传统的因素,但它不仅没有失去欧洲文化的特色,而且大大丰富了自身文化的内涵,这无疑也是符合“和而不同”原则的。中国文化由一世纪至十世纪,由于充分吸收了印度佛教文化,有了很大发展,但中国文化仍然是中国文化,并没有变成印度文化,这也正是因为在这一过程中,中国人能较好地运用“和而不同”原则对待印度文化所产生的结果。

在不同文化传统的交往中体现“和而不同”的原则可能会有多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交往中发现不同文化原来有相近或相似的观念,如基督教的“博爱”,佛教的“慈悲”,儒家的“泛爱众”,从抽象的意义上讲都是“爱”、“爱”就可以成为不同文化传统都可以接受的普遍原则;同时“博爱”、“慈悲”、“泛爱众”仍然保留其各自不同的持点。另一种情况是,在文化交往中发现此种文化不具有另一种文化的某些重要观念,但另外那种文化中的这些观念与此种文化并非不能相容;这样就可以在交往中接受这些新的观念,并经过改造而逐渐使之融化在此种文化之中,从而丰富此种文化的内容。例如,中国原来并没有明确的“顿悟”观念,但到宋明时代,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都在某种程度上接受了“顿悟”观念,并使之融化在自己的体系之中。第三种情况是,在文化的交往中会发现,此种文化不具有彼种文化中的某些有意义的观念,而且这些有意义的观念与此种文化的某些观念并不相容,从而在交往中不得不放弃此种文化中的某些旧观念,而接受外来的新观念,使文化得到发展。例如西方“民主”思想输入中国之后,中国人不得不放弃过去传统中的“三纲”等旧观念。第四种情况是,在两种或多种文化的反复交往中,会发现双方或多方都未曾有过的、然而十分有意义的新观念,例如“和平共处”、“文化多元共处”等观念,把这些观念引入不同文化体系,无疑对各种文化都是有意义的。当然还会有其他种种不同情况,兹不赘述。上述种种情况,都说明在不同传统文化之间可以因其“不同”而达到某种“同”,在“不同”中找到可以共同接受的原则。而在“不同”情况下取得的种种“共识”,正是交往和商讨中实现“和而不同”原则的体现。

“和而不同”在两千多年前就被提出,但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得到充分实现。原因固然很多,但我认为可能主要有二方面,一是对“和而不同”可作为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准则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觉性不高;另一方面是中国传统文化往往满足于提出某些有意义的思想观点,而不大去考虑其可操作性,因此成为“纸上谈兵”,不能在实际生活中发生作用。因此,对于“和而不同”在处理不同文化之间关系方面的重要意义应提高认识,并在实际生活中通过实践总结一些可操作的办法,这样作为一种观念的“和而不同”才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力量。

(《学术月刊》199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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