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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礼乐制度的社会性与客观性——以庄子礼学观为中心

作者:梅珍生

正像任何文明、文化现象是双刃剑一样,礼在真实的情感被逸出,只剩下外在形式的时候,也就是礼走向工具化的时候。庄子反“礼”是自司马迁以来学者们的共识。一般学者提到庄子的礼学观,多根据外、杂篇少数篇章的激烈言辞,认定庄子学派反对仁义礼乐的立场。其实,当我们将庄子放入战国的礼崩乐坏的文化背景中,就可以看到当时的文化景观:一方面是多数人直接践踏礼乐制度,使得昔日规范人们行为的礼乐制度面目全非;另一方面,是部分汲汲于推行“世俗之礼”的儒者,在片面地维护礼中,使得礼的形式化乃至异化的情势更为突出。这样,践踏礼与维护礼,都不同程度地使礼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这种状况使得儒家阵营里“大醇而小纰”的荀子,也忍不住对当时的“俗儒”、“贱儒”发出强烈的指责,更何况是崇尚“法天贵真,不拘于俗”的庄子呢?
一、诸侯之门,仁义存焉
庄子指斥礼主要是针对礼的种种弊端而发的。从礼存在的合法性看,世俗的礼往往成了“禽贪者器”(《庄子·徐无鬼》,以下只注篇名)[1]。在仁义礼乐被肆意践踏的现实中,执政的统治者都是“大盗”,无论圣人发明了什么好的规章制度,他们都会巧妙地据为己有,并用来奴役、剥夺他人,使他人失去自然之性。圣人与“禽贪者”之间,往往展开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智慧较量。当圣人“为之斗斛以量之,则并与斗斛而窃之;为之权衡以称之,则并与权衡而窃之;为之符玺以信之,则并与符玺而窃之;为之仁义以矫之,则并与仁义而窃之”(《胠箧》)。于是,生活中,我们可以看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同是偷窃的行为,大盗与小偷承受着完全不同的命运。成功的大盗,可以作威作福,号令天下;小偷小摸却要冒着杀头的风险。作为理论的“圣人之道”表现出了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普通人得不到圣人之道,固然无以立身处世;另一方面,像盗跖这种恶人,如果没有圣人之道的指导,同样是难以成为大盗的。从现实来看,“天下之善人少而不善人多,则圣人之利天下也少而害天下也多”(《胠箧》)。所以,所谓圣人之道,充其量不过是为窃国的大盗提供理论基础而已。
在历史上,我们可以看到,“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胠箧》),仁义仅仅是权势者替别人设置的行为规范;他们自己是不受此约束的,权势者甚至儒家心目中的圣人,本身就是人伦关系的践踏者。庄子对这类言不顾行的儒家礼学理论更加深恶痛绝。“昔者桓公小白杀兄入嫂而管仲为臣,田成子常杀君窃国而孔子受币。论则贱之,行则下之,则是言行之情悖战于胸中也,不亦拂乎!”(《盗跖》)无论明君贤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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