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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剑铭
摘要:和可以成为一个儒学社会学典型概念,但不仅止于此,和的后面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变易思想,通过对和的阐释,可以证出变易思想与辩证法完全相区别,老子的哲学恰恰是反辩证法的。中国文化境域中的和包容有多元化的内涵。阐释就是理解的文化表达方式。
1、阐释与逻辑
中国传统文化所具有的内在统一性是西方学术思想难以领略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中的一些典型理念不是那种可以从社会存在中抽象、提出取出来而可以成为纯粹概念、模式或范式之类的学术对象,而是必须在中国文化境域中被理解、阐释的存在,阐释就是理解的文化表达方式,比如,儒学就是以自身的社会存在表达和表现了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文化性,所以儒学是中国传统社会对自己的阐释,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儒学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元学,而这正是西方现代社会学所能朦胧意识到但又无法最终定义出来的社会学的真正学科性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有着现代人看来是非常丰富的社会学思想,比如在文化和社会这两个学术对象的领域中,儒学就具有自己的经典范畴或现代人称之为话语体系的表达方式,把哲学思想、学术表达和实现方式同时表现出来。
儒学中的中、和、同这些用语与道、仁这样的顶级理念不同,一方面它们是这些理念的解释方式,如: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中庸)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现代社会学意义上的规范和实践,如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在这样一种情况中,哲学思想、社会理念和实践理性的道德、情感是一致的,理性和经验内在地一致,但又层次分明,正如一个人的思想、意志和行为的关系,它们不可能从形式和内容上分离出来,表达为因果先后或相互包含等关系,大脑在身体里面,但思想却无所谓内外,意志可以决定行为,人生却总是身不由己,现代诸社会科学中充满了行为、结构、心理、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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