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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代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为了严格控制司法权,皇帝对重大案件实行审核,对于犯罪的官吏先要“上请”皇帝,然后才可以审理,有时还亲自进行审案。如汉宣帝、东汉光武帝都曾亲自审案。国家有喜庆大典,如立太子、立皇后、新君登位以及水旱灾害等,皇帝常常颁布大赦或特赦令。通过这些方法,将司法大权操纵在皇帝手中。

  汉承秦制,几乎全盘接受并完善秦朝的廷尉制度。汉代廷尉的地位很高,他“平决诏狱”,直接办理皇帝下诏交办的案件,秉承皇帝旨意断案;又作为地方司法机关的上诉审,凡郡国审判的疑难案件均报廷尉复审平核。汉高祖七年诏令,县司法官凡有重大疑难案件,均应上报廷尉,廷尉不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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