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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唐时期,中国封建刑法进一步发展,全面规定了侵犯封建统治的各种犯罪,改革刑罚制度,刑罚方法逐渐简化、宽缓,封建的五刑形成和最后确立。这个时期的刑法有其突出的特点。

  (1)“十恶大罪”的确定

  “十恶大罪”是封建法律中规定的不可赦免的十种罪名,称“十恶不赦”。隋《开皇律》正式确定十恶的罪名,唐以后各代相沿不改。

  “十恶大罪”包括:(一)谋反,是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二)谋大逆,指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三)谋叛,主要是本朝官吏背叛朝廷,投奔外国或投降藩国的行为。(四)恶逆,指殴打或谋杀尊亲属的行为。(五)不道,指杀死本无死罪的人或杀人后肢解尸体的行为。(六)大不敬,指对皇帝的人身和尊严有所侵犯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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