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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律例汇编》·2

明朝 明代律例汇编 佚名 著

10〔凡凤阳〕皇陵、〔泗州祖陵、南京孝陵、天寿山列圣陵寝、承天府显灵〕,山前山后,各有禁限。若有盗砍树株者。验实真正桩楂,比照盗大祀神御物斩罪,奏请定夺(顺治例「定夺」下有「取土取石,开窑烧造,放火烧山者,俱照前拟断」十八字)。(显灵应作显陵)

11沿边沿海钱粮,有〔侵〕盗银二百两,粮四百石,草八千束,钱帛等物值银二百两以上。漕运钱粮有〔侵〕盗银三百两,粮六百石以上,〔俱照本律,仍坐真犯死罪,系〕监守盗者,〔斩,奏请定夺〕。

12强盗杀人(杀下有伤字),放火烧人房屋,奸污人妻女,打刼牢狱仓库,及干系城池衙门,并积至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得财,俱照得财律斩,随即奏请审决,枭示。若止伤人而末得财,比照抢夺伤人律科断(顺治例改「不分」以下作「不分曾否伤人,俱随即审决,枭首示众)。

13〔万历十六年正月内题奉钦依:各处巡按御史,今后奉单强盗,必需审有赃证明确,及系当时见获者,照例即决。如赃迹未明,招扳续缉,涉于疑似者,不妨再审。其问刑衙门,以后如遇鞫审强盗,务要审有赃证,方拟不时处决。或有被获之时,伙贼供证明白,年久无获,赃亦花费,伙贼已决,无证者,俱引秋后处决〕。

14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刼道路,赃证明白,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刼处枭示(末五字,顺治例作行刼处所,枭首示众)。

15〔盗掘金银铜锡水银等项矿砂,杀伤人,为首者,比照窃盗拒捕杀伤人律,斩。〕

16同居卑幼,将引他人盗己家财物,如系强刼,比依各居亲属行强盗,卑幼犯尊长,以凡人论,斩罪。奏请定夺。

17纠众发冢起棺,索财取赎者,比〔照〕强盗得财〔律,不分首从皆斩﹞。

18各处无藉之徒引贼刼掠,以复私雠,探报消息,致贼逃窜,〔比照奸细律斩,枭示﹞。(顺治例末八字作「者本犯枭首」)。

19子(顺治例子上有「凡」字)孙威逼祖父母父母,妻妾威逼夫之祖父母父母致死者,俱比〔依〕殴者律〔斩〕,奏请定夺。

20广西云贵湖川等处,但有冒籍生员,食粮起贡,若买到土人倒过所司起送公文,顶名赴部投考,若已授职,〔比依诈假官律〕。(顺治例末六字作「依律问拟诈假官死罪」)。

21〔弘治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节该钦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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