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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会要》·卷 六 十 九

宋朝 唐会要 王溥 著

刺史下會昌元年正月制。刺史雖非假日。或有賓客。須申宴餞者。聽之。

  四年八月。中書門下奏。比緣向外除授刺史。多經半年已上。方至本任。或稱敕牒不到。或作故滯留。刺史未到前。知州官事。惟務因循。不急於治。百姓受弊。莫不由茲。臣等商量。自今已後。敕到南省。限兩日內牒本道。便令進奏院遞去。到本道後。委觀察使勾當。去任一千里內。限十日進發。二千里已上。限十五日。三千里已上。限二十日。仍並勒取便進發。不得託以事故。別取他路經過。刺史於先。三十箇月為限。向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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