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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卷七 桓七年,尽十八年

春秋左传正义 佚名 著


  【经】七年,春,二月,已亥,焚咸丘。(无传。焚,火田也。咸丘,鲁地。高平钜野县南有咸亭。讥尽物,故书。○焚,扶云反。)

  [疏]注“焚火”至“故书”。

  ○正义曰:咸丘,地名。以火焚地,明为田猎,故知焚是火田也。不言蒷狩者,以火田非蒷狩之法,而直书其焚,以讥其尽物也。《释例》曰:“咸丘,鲁地,非蒷狩常处,经不言蒷狩,但称‘焚咸丘’言火田尽物,非蒷狩之义。”是言火田非狩法,故不书狩。狩既非法,虽得地,亦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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