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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书正义》·卷十一 泰誓中第二

汉朝 尚书正义 孔安国 著

惟戊午,王次于河朔。次,止也。戊午渡河而誓,既誓而止于河之北。

  [疏]传“次止”至“之北”○正义曰:“次”是止舍之名,《谷梁传》亦云:“次,止也。”序云“一月戊午,师渡孟津”,则师以戊午日渡也。此戊午日次于河朔,则是师渡之日次止也。上篇是渡河而誓,未及止舍而先誓之,此“次于河朔”者,是“既誓而止于河之北”也。庄三年《左传》例云:“凡师一宿为舍,再宿为信,过宿为次。”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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