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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卷四十一 既夕礼第十三

仪礼注疏 佚名 著


  设棜于东堂下,南顺,齐于坫,馔于其上,两畐醴、酒,酒在南。篚在东,南顺,实角觯四,木柶二,素勺二。豆在畐北,二以并。笾亦如之。棜,今之辺也。各觯四,木柶二,素勺,为少进醴酒,兼馔之也。勺二,醴、酒各一也。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也。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古文角觯为角柶。

  [疏]“设棜”至“如之”。注“棜今”至“角柶”。释曰:自此尽“出室”,论陈大、小敛奠,记经不备之事。云“角觯四,木柶二,为夕进醴酒,兼馔之也”者,以其大、小敛之奠皆有醴酒。醴一觯,又用一柶,酒用一觯,计醴酒但用二觯一柶矣。而觯有四、柶有二者,朝夕酒醴及器别设,不同器,朝夕二奠各馔其器也。云“豆笾二以并,则是大敛馔”者,以其小敛一豆一笾,大敛乃有二豆二笾,故知二为大敛馔。云“记於此者,明其他与小敛同陈”者,郑意大敛馔不在大敛节内陈之,而在小敛节陈之者,以其陈此笾豆之外,皆与小敛同,故就小敛节内陈之,取省文之义也。云“同陈”者,谓多少同陈,不谓大敛馔陈之,亦在小敛节内也。

  凡笾豆,实具设,皆巾之。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明小敛一豆一笾不巾。

  [疏]“凡笾”至“巾之”。注“笾豆”至“不巾”。释曰:云“实具设,皆巾之”者,谓於东堂实之,於奠设之,二处皆巾,故云皆巾之。云“笾豆偶而为具,具则於馔巾之。巾之,加饰也”者,此郑指解大敛之实馔於堂东之时,巾之加饰,对小敛之实於堂东不巾,不加饰。云“明不敛一豆一笾不巾”者,以其云笾豆具,据大敛奠二豆二笾,实与奠二处皆巾,明小敛奠一豆一笾,堂东馔时不巾。若然,小敛奠设于床东,巾之,为在堂经久设尘埃加,故虽一豆一笾亦巾之,即《礼记·檀弓》云:“丧不剥奠也与?祭肉也与?”以其有牲肉故也。

  觯俟时而酌,柶覆加之,面枋,及错,建之。时,朝夕也。《檀弓》曰:“朝奠日出,夕奠逮日。”

  [疏]“觯俟”至“建之”。注“时朝”至“逮日”。释曰:言此者,记人恐馔时已酌於觯。故记云“俟时而酌”也。引《檀弓》者,谓时是朝夕之时。必朝奠待日出,夕奠须日未没者,欲得父母之神,随阳而来故也。

  小敛,辟奠不出室。未忍神远之也。辟袭奠以辟敛,既敛则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毕事而去之。

  [疏]“小敛辟奠不出室”。注“未忍”至“去之”。释曰:云“未忍神远之也”者,释奠不出室之义。始死,犹生事之,不忍即为鬼神事之,故奠不出室。云“辟袭奠以辟敛”者,以经云“小敛、辟奠”,故知辟袭奠只为辟敛也。云“既敛则不出於室,设於序西南”者,又解袭奠不出室。若将大敛,则辟小敛奠於序西南,此将小敛,辟奠於室。至於既小敛,则亦不出於室,设于序西南,故言不出室。若然,奠不出室,为既敛而言也。云“事毕而去之”者,敛事毕,奉尸夷于堂,乃去之而设小敛奠于尸东。

  无踊节。其哀未可节也。

  [疏]“无踊节”。注“其哀未可节也”。释曰:自死至此为节。宾主拾踊有三者三,有踊节,而云“无踊节”者,除三者三之外,其閒踊皆无节。即上文“踊无筭”是也。云“其哀未可节也”,亦谓三者三之外无踊节而言也。

  既冯尸,主人袒,髺发,绞带。众主人布带。众主人,齐衰以下。

  [疏]“既冯”至“布带”。注“众主”至“以下”。释曰:小敛于户内讫,主人袒,髺发散带垂,经不云绞带及齐衰以下布带事,故记者言之。案《丧服》苴绖之外,更有绞带,郑注云:“要绖象大带,又有绞带象革带,齐衰以下用布。”齐衰无等皆是布带也。知众主人非众子者,以其众子皆斩衰绞带,故知“众主人,齐衰以下”,至緦麻首皆免也。

  大敛于阼。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

  [疏]“大敛于阼”。注“未忍”至“宾之”。释曰:经大敛时直云“布席如初”,不言其处,故记云“大敛于阼”,阼是主人位,故郑云“未忍便离主人位也”。云“主人奉尸敛于棺,则西阶上宾之”者,丧事所以即远敛讫,即奉尸敛于棺,宾客之,故《檀弓》云“周人殡于西阶,则犹宾之”是也。

  大夫升自西阶,阶东,北面东上。视敛。

  [疏]“大夫”至“东上”。注“视敛”。释曰:知“视敛”者,以其文承大敛下,故知大夫升为视敛也。

  既冯尸,大夫逆降,复位。中庭西面位。

  [疏]“既冯”至“复位”。注“中庭西面位”。释曰: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者,上篇朝夕哭云主人入堂下,直东序西面,卿大夫在其南,卿大夫与主人同西面向殡,故知大夫位在中庭西面也。

  巾奠,执烛者灭烛出,降自阼阶,由主人之北,东。巾奠而室事已。

  [疏]“巾奠”至“北东”。注“巾奠而室事已”。释曰:上篇大敛奠时,直云“乃奠,烛升自阼阶”,无执烛降由主人之北,故记人言之,云“由主人之北东”也。云“巾奠而室事已”者,既巾讫,是室事已,故执烛者出也。

  既殡,主人说髦。既殡,置铭于胋,复位时也。今文说皆作税。儿生三月,鬰发为鬱,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小之心。至此尸柩不见,丧无饰,可以去之。髦之形象未闻。

  [疏]“既殡主人说髦”。注“既殡”至“未闻”。释曰:自此尽“乘车”,论孝子衣服、饮食、乘车等之事。云“既殡,置铭于胋,复位时也”者,案上篇云:“主人奉尸,敛于棺,乃盖,主人降,拜大夫之后至者,北面视胋,卒涂,祝取铭置于胋,主人复位。”云复位者,从西阶下复阼阶下位也。凡“说髦”,尊卑同皆三日,知者,《丧大记》云:“小敛,主人即位于户内,乃敛,卒敛,主人冯之,主人袒,说髦,髺发以麻。”注云:“士既殡说髦,此云小敛,盖诸侯礼也。士之既殡,诸侯之小敛,於死者俱三日也。”是尊卑同三日也。必三日说髦者,案《礼记·问丧》云:“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以髦是子事父母之饰,父母既不生,故去之。云“今文说皆作税”者,此说及下经“不说绖带”,二字皆作“税”。凡释今古之文,皆在注后。此在注中者,以其释经义尽者,於注末言之,以文更有义者,释今古字讫,乃更泛说,即此注巳解今古字讫,更释髦义是也。云“儿生三月,鬰发为鬱,男角女羁,否则男左女右”者,《内则》文。彼注云:“夹囟曰角,午达曰羁。”引之者,证髦象幼时鬱之义,故云“长大犹为饰存之,谓之髦,所以顺父母幼少之心”,是以舜年五十,不失孺子之心者也。云“髦之形象未闻”者,案《诗》云“髧彼两髦”,郑云:“髦者,发至眉。子事父母之饰。”以其云髧髧者,垂之貌,又云两髦,故以发至眉解之。其状则未闻。

  三日,绞垂。成服日。绞,要绖之散垂者。

  [疏]“三日绞垂”。注“成服”至“垂者”。释曰:以经小敛曰要绖,大功以上散带垂,不言成服之时绞之,故记人言之。云“成服日”者,士礼生与来日,则除死三日,则经云三日成服,此云三日绞垂之日也。小功緦麻,初而绞之,不待三日也。

  冠六升,外縪,缨条属,厌。縪,谓缝著於武也。外之者,外其馀也。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厌,伏也。

  [疏]“冠六”至“属厌”。注“縪谓”至“伏也”。释曰:云“冠六升”者,据斩衰者而言。齐衰以下,冠衰各有差降。云“縪谓缝著於武”者,古者冠吉凶皆冠,武别材,武谓冠卷,以冠前后皆缝著於武。若吉冠,则从武上乡内缝之,縪馀在内谓之内縪。若凶冠,从武下乡外缝之,谓之外縪,故云“外之者,外其馀”也。云“缨条属者,通屈一条绳为武,垂下为缨,属之冠”者,吉冠则缨武别材,凶冠则缨武同材,以一绳从前额上以两头乡项后交通,至耳各缀之於武,使乡下缨结之。云“属之冠”者,先为缨武讫,乃后以冠属著武,故云属也。云“厌,伏也”者,以其冠在武下过,乡上反缝著冠,冠在武下,故云厌也。五服之冠皆厌,但此文上下据斩衰而言也。

  衰三升。衣与裳也。

  [疏]“衰三升”。注“衣与裳也”。释曰:经直云“衰”,郑兼言“裳”者,以其衰裳升数同,故经举衰而通裳。但首对身,首为尊,故冠六升,衰三升,衰裳同三升也。是以吉时朝服十五升,至於麻冕,郑亦为三十升布,与服一倍而解之。

  屦外纳。纳,收馀也。

  [疏]“屦外纳”。注“纳收馀也”。释曰:案《丧服》斩衰而言,此则菅屦也。云“外纳”者,谓收馀未乡外为之,取丑恶不事饰故也。

  杖下本,竹、桐一也。顺其性也。

  [疏]“杖下”至“一也”。注“顺其性也”。释曰:案《丧服》为父斩衰,以苴杖竹,为母齐衰,以削杖桐。桐、竹皆下本,本谓根本。郑云“顺其性”者,谓下其根本,顺木之性。但为父杖竹者,义取父者子之天,竹性自然圆,象天父,子自然至孝。为母杖桐者,义取桐者同也,同之於父,言至孝同之於父,故《丧服》贬於父,非自然之意也。

  居倚庐,倚木为庐,在中门外东方,北户。

  [疏]“居倚庐”。注“倚木”至“北户”。释曰:知“在中门外东方北户”者,一释案《丧服传》云:居倚庐,既虞,翦屏,既练,舍外寝。郑彼注云:“舍外寝於中门之外,屋下垒墼为之,不涂塱,所谓垩室。”郑以《子夏传》以既练居垩屋而言外,外为中门外,则初死居倚庐,倚庐亦中门外可知也。东方者,以中门内殡宫之哭位在阼阶下,西面乡殡,明庐在中门外,亦东方乡殡,是以主人及兄弟卿大夫外位皆西面。云北户者,以倚东壁为庐,一头至地,明北户乡阴,至既虞之后,柱楣翦屏,乃西乡开户也。

  寝苫,枕块,苫,编藳。块,堛也。

  [疏]”寝苫枕块“。注“苫编藳块堛也”。释曰:孝子寝卧之时,寝於苫,以块枕头。必寝苫者,哀亲之在草;枕块者,哀亲之在土。云“苫,编藳”者,案《尔雅》“白盖谓之苫”,郭云:“白茅苫也。”与此不同者,彼取絜白之义,此不取絜白,故郑因时人用藳为苫,而言编藳。云“块,堛也”者,亦《尔雅》文。

  不说绖带。哀戚不在於安。

  [疏]“不说绖带”。注“哀戚不在於安”。释曰:云“不说绖带”者,冠衰自然不说,以其绖带在冠衰之上,故周公设经,举绖带而言也。

  哭昼夜无时。哀至则哭,非必朝夕。

  [疏]“哭昼夜无时”。注“哀至”至“朝夕”。释曰:此谓殡后在庐中,除朝夕入哭於庐中,思忆则哭,无时节,故郑云“哀至则哭,非必朝夕”也。

  非丧事不言。不忘所以为亲。

  [疏]“非丧事不言”。注“不忘所以为亲”。释曰:《丧服四制》云:“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后事行者,杖而起。”庶人面垢而已,则天子诸侯有臣,不言而丧事得行者,丧事亦不言。大夫士是臣降於君,言而事行。若然,此士礼亦言而事行,故於丧非丧事不言也。《孝经》云:“言不文。”亦据大夫士也。云“不忘所以为亲”者,则丧事也,是以《曲礼》云:“居丧,未葬读丧礼,既葬读祭礼,丧复常,读乐章。”丧事而言亦兼此也。

  歠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不食菜果。不在於饱与滋味。粥,糜也。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

  [疏]“歠粥”至“菜果”。注“不在”至“曰蓏”。释曰:云“不在於饱”者,案《周礼·廪人》中岁“人食三鬴”,注云:“六斗四升曰鬴。”三鬴为米一斛九斗二升,三十日之食,则日食米六升四,合今日食米二溢二升有馀,是不在於饱。又案《檀弓》云:“必有草木之滋焉,以为姜桂之谓也。”彼姜桂为滋味,此郑以菜果为滋味,则姜桂之外,菜果亦为滋味也。云“粥,糜也”者,案《尔雅》饘糜,谓粥之稀者。故郑举其类,谓性不能食粥者,糜亦一溢米,同也。云“二十两曰溢,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者,依算法,百二十斤曰石,则是一斛。若然,则十二斤为一升,取十二斤分之升,得一斤,馀二斤,斤为十六两,二斤为三十二两,取三十两十升,升得三两,添前一斤十六两,为十九两。馀二两,两二十四铢,二两为四十八铢,取四十铢十升,升得四铢,馀八铢,铢为十絫,十升,升得八铢,则是一升得十九两四铢八絫。於二十两仍小十九铢二絫,则别取一升破为十九两四铢八絫,分十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四十铢。又分九两,两为二十四铢,则为二百一十六铢,并四铢八絫。添前得四百六十铢八絫,总分为二十四分,且取二百四十铢分,得十铢。馀二百二十铢八絫在,又取二百一十六铢二十四分,分得九铢,添前分得十九铢,馀有四铢八絫。四铢,铢为十絫,总为四十絫,通八絫二十四分,得二絫。是一升为二十四分,分得十九铢二絫,将十九铢添前四铢为二十三铢,将二絫添前八絫则为十絫,为一铢,以此一铢添前二十三铢则为二十四铢,为一两。以一两添十九两总二十两,曰溢。云“实在木曰果,在地曰蓏”者,案《周礼》九职云“二曰园圃毓草木”,郑云:“树果蓏曰圃。”案《食货志》:“臣瓒以为在地曰蓏,在树曰果。”张晏又云:“有核曰果,无核曰蓏。”则此云在木曰果,在地曰蓏,用臣瓒之义。在木曰果,枣、栗之属;在地曰蓏,瓜、瓠之属。

  主人乘恶车。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杂记》曰:“端衰,丧车,皆无等。”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也。古文恶作垩。

  [疏]“主人乘恶车”。注“拜君”至“作垩”。释曰:云“拜君命,拜众宾,及有故行所乘也”者,以其主人在丧,恒居庐哭泣,非有此事则不行,知义然也。引《杂记》者,证丧事上下同无别义。以其贵贱虽异,於亲一也。故《孝经》五孝不同,及其丧亲,唯有一章而已,亦斯义也。云“然则此恶车,王丧之木车”者,案《巾车》云王之丧车五乘,发首云“木车,蒲蔽”。是王始丧所乘木车无饰,与此恶车同,故引之,见尊卑同也。

  白狗幦,未成豪,狗。幦,覆笭也。以狗皮为之,取其臑也。白於丧饰宜。古文幦为幂。

  [疏]“白狗幦”。注“未成”至“为幂”。释曰:案《玉藻》云士“齐车鹿幦”,此丧车无饰,故用白狗幦以覆笭。云“未成豪,狗”者,《尔雅·释畜》文也。

  蒲蔽,蔽,藩。

  [疏]“蒲蔽”。注“蔽藩”。释曰:“藩”谓车两边御风,为藩蔽以蒲草,亦无饰也。

  御以蒲菆,不在於驱驰。蒲菆,牡蒲茎。古文菆作驺。

  [疏]“御以蒲菆”。注“不在”至“作驺”。释曰:“御”谓御车者,士乘恶车之时,御车用蒲菆以策马,丧中示不在於驱驰。云“蒲菆,牡蒲茎”者,案宣十二年:“楚雄负羁囚知罃,知庄子以其族反之,厨武子御,每射,抽矢,菆,纳诸厨武子之房。”服注云:“菆,好箭。”又云:“厨子怒曰:非子之求,而蒲之爱。”注云:“蒲,杨柳可以为箭。”以此而言,蒲非直得策马,亦为矢榦也。

  犬服,笭閒兵服,以犬皮为之,取坚也,亦白。今文犬为大。

  [疏]“犬服”。注“笭閒”至“为大”。释曰:云“笭閒兵服”者,凡兵器建之於车上笭閒,丧家乘车亦有兵器自卫,以白犬皮为服,故云“以犬皮为之,取其坚固也”。云“亦白”者,幦用白狗皮,明此亦用白犬皮也。

  木錧,取少声。今文錧为錧。

  [疏]“木錧”。注“取少”至“为纟官”。释曰:其车錧常用金,丧用木,是“取少声”也。

  约绥,约辔,约,绳。绥,所以引升车。

  [疏]“约绥约辔”。注“约绳”至“升车”。释曰:知约是绳者,案哀十一年《左传》云:“人寻约,吴发短。”杜注云:“约,绳也。”故知此约亦谓绳也。平常吉时绥辔用索为之,今丧中取其无饰,故皆用绳为之也。

  木镳,亦取少声。古文镳为苞。

  [疏]“木镳”。注“亦取”至“为苞”。释曰:平常用马镳,以金为之,今用木,故知“亦取少声”也。

  马不齐髦。齐,翦也。今文髦为毛。主人之恶车,如王之木车,则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

  [疏]“马不齐髦”。注“齐翦”至“车与”。释曰:此注解文不於末者,亦以释不齐髦讫,别记释车义故也。云“齐衰以下其乘素车、缫车、駹车、漆车与”,案《巾车》:王之丧车五乘:木车,始死所乘;素车,卒哭所乘;缫车,既练所乘;駹车,大祥所乘;漆车,既秜所乘。此士之丧车亦当五乘:主人乘恶车,齐衰乘素车与?卒哭同大功乘缫车与?既练同小功乘駹车与?大祥同緦麻乘漆车与?既秜同主人,至卒哭已后,哀杀,故齐衰以下,节级约与主人同,故郑为此义也。若然,士寻常乘栈车,不革輓而漆之,今既秜,亦与王以下同乘漆车者,礼穷则同故也。

  主妇之车亦如之,疏布裧。裧者,车裳帏,於盖弓垂之。

  [疏]“主妇”至“布裧”。注“裧者”至“垂之”。释曰:“疏布裧”在“亦如之”之下,见不与男子同。云“裧者,车裳帏”者,案《卫》诗云“渐车帏裳”,注云:“帏裳,童容。”又案《巾车》后之翟车有容盖,容则童容也。若然,则裧与帏裳及容一也,故注者互相晓也。云“於盖弓垂之”者,案《巾车》云:“皆有容盖。”容盖相将,其盖有弓,明於盖弓垂之也。

  贰车,白狗摄服,贰,副也。摄犹缘也。狗皮缘服,差饰。

  [疏]“贰车白狗摄服”。注“贰副”至“差饰”。释曰:依正礼,大夫以上有贰车,士卑,无贰车。但以在丧,可有副贰之车。非常法,则有兵服,服又加白狗皮缘之,谓之摄服。云“狗皮缘服,差饰”者,对主人服无缘,此则有缘,是差也。

  其他皆如乘车。如所乘恶车。

  [疏]“其他皆如乘车”。注“如所乘恶车”。释曰:云“其他”者,唯白狗摄服为异。其他谓“恶车白狗幦”以下,“齐髦”以上,皆同主人恶车也。

  朔月,童子执帚,却之,左手奉之,童子,隶子弟,若内竖寺人之属。执用左手,却之,示未用。

  [疏]“朔月”至“奉之”。注“童子”至“未用”。释曰:此尽“下室”,论馈奠埽絜之事。案《曲礼》扫地者,箕帚俱执,此直执帚,不执箕者,下文扫室聚诸{宀交},故不用箕也。云“童子,隶子弟”者,案桓二年《左传》云“士有隶子弟”,服注云:“士卑,自其子弟为仆隶。”禄不足以及宗,是其有隶子弟也。知有内竖及寺人者,士虽无臣,亦有内外之言寺人奄者,以通宫中之命也。云“示未用”者,用之则用右手也。

  从彻者而入。童子不专礼事。

  [疏]“从彻者而入”。注“童子不专礼事”。释曰:案《论语·宪问》云“童子将命,先生并行”,注引《玉藻》无事则立,主人之南,北面,皆不专以礼事,故“从彻者而入”也。

  比奠,举席,扫室,聚诸{宀交},布席如初。卒奠,扫者执帚,垂末内魆,从执烛者而东。比犹先也。室东南隅谓之{宀交}。

  [疏]“比奠”至“而东”。注“比犹”至“之{宀交}”。释曰:案上文童子从彻者入,及此经则从执烛者出者,以其入则烛在先,彻者在后,出则彻者在先,执烛者在后。童子常在成人之后,故出入所从不同也。云“室中东南隅谓之{宀交}”者,《尔雅·释宫》文。

  燕养、馈、羞、汤沐之馔,如他日。燕养,平常所用供养也。馈,朝夕食也。羞,四时之珍异。汤沐,所以洗去汙垢。《内则》曰:三日具沐,五日具浴。孝子不忍一日废其事亲之礼。於下室日设之,如生存也。进彻之时如其顷。

  [疏]“燕养”至“他日”。注“燕养”至“其顷”。释曰:云“燕养”者,谓在燕寝之中,平生时所有共养之事,则“馈羞汤沐之馔”是也。“如他日”者,今死,不忍异於生平之日也。云“馈,朝夕食也”者,郑注《乡党》云:“不时,非朝夕日中时。”一日之中三时食,今注云朝夕不言日中者,或郑略言,亦有日中也。或以死后略去日中,直有朝夕食也。知“羞,四时之珍异”者,《聘礼》有“禽羞俶献”,《聘义》云“时赐”,郑云:“时赐,四时珍异。”故知此羞亦四时珍异也。引《内则》者,证经进汤沐亦依《内则》之日数。知“下室日设之”者,言其燕养在燕寝。又下经云朔月不馈食於下室,明非朔月在下室设之也,以其燕养在燕寝中设之可知。云“进,进彻之时如其顷”者,一如其平生子进食於父母,故虽死象生时,若一食之顷也。

  朔月,若荐新,则不馈于下室。以其殷奠有黍稷也。下室,如今之内堂。正寝听朝事。

  [疏]“朔月”至“下室”。注“以其”至“朝事”。释曰:云“以其殷奠有黍稷也”者,大小敛奠、朝夕奠等,皆无黍稷,故上篇朔月有黍稷,郑注云:“於是始有黍稷。”唯有下室若生,有黍稷,今此殷奠,大奠也,自有黍稷,故不复馈食於下室也。若然,大夫已上又有月半奠,有黍稷,亦不馈食於下室可知。云“下室,如今之内堂”者,下室既为燕寝,故郑举汉法内堂况之。云“正寝听朝事”者,天子诸侯,路寝以听政,燕寝以燕息。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则亦在正寝也。

  筮宅,冢人物土。物犹相也。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

  [疏]“筮宅冢人物土”。注“物犹”至“营之”。释曰:自此尽“不哭”,论筮宅卜日之事。正经筮宅之事不物土,故记人言之。云“相其地可葬者乃营之”者,凡葬皆先相,乃筮之,筮吉乃掘坎。今直云营之,不言筮宅者,营之中兼筮,故经云“筮宅,冢人物土”,是使冢人物土,乃筮者也。

  卜日吉,告从于主妇。主妇哭,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事毕。

  [疏]“卜日”至“皆止”。注“事毕”。释曰:正经直云“阖东扉主人哭”,不云主妇升堂,哭者皆止之事,故记明之。云“卜日吉”,宗人告从于主妇,主妇哭时,堂上妇人皆哭,主妇升堂,堂上妇人皆止,不哭。

  启之昕,外内不哭。将有事,为其讙嚣。既启,命哭。古文启为开。

  [疏]“启之”至“不哭”。注“将有”至“为开”。释曰:自上皆记《士丧》上篇事,自此以下皆记此篇。葬首将启殡,唯言妇人不哭,不云男子,故记以明之,云内外男女不哭,止讙嚣故也。

  夷床、輁轴馔于西阶东。明阶閒者,位近西也。夷床馔於祖庙,輁轴馔於殡宫,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古文輁或作拱。

  [疏]“夷床”至“阶东”。注“明阶”至“作拱”。释曰:其夷床在祖庙,輁轴在殡宫,以其西阶东是同,故并言之。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也”者,以正经直云“阶閒”,恐正当两阶之閒,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明阶閒者,位近西,以其柩当殡奠位之处,故夷床在西,还当牖,輁轴以候载柩,故近西,皆在西阶东。云“其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者,以其先朝祢,故至祢庙一移,柩升堂,明旦乃移柩於輁轴上,载以朝祖庙。朝祖庙时,下柩讫,明日用蜃车,輁轴不复更用,不馔之,故云二庙者於祢亦馔輁轴焉。

  其二庙,则馔于祢庙,如小敛奠,乃启。祖尊祢卑也。士事祖祢,上士异庙,下士共庙。

  [疏]“其二”至“乃启”。注“祖奠”至“共庙”。释曰:自此尽“主人踊如初”,论上士二庙,先朝祢奠设及位次之事。云“其二庙则馔于祢庙”者,以先朝祢,后朝祖,故先於祢庙,馔至朝设之故也。云“如小敛奠”者,则亦门外特豚一鼎,东上,两畐醴酒,一豆一笾之等也。云“祖尊祢卑也”者,欲见上文朝祖时如大敛奠,此朝祢如小敛奠,多少不同之意也。云“士事祖祢”者,总上士及中、下之士而言。云“上士异庙”,据此经而言,“下士共庙”,据经而言。中士亦共庙,而唯言下士者,略之,其实中士亦共庙,故《祭法》云:“適士二庙,官师一庙。”郑云“官师,中、下之士”是也。

  朝于祢庙,重止于门外之西,东面。柩入,升自西阶,正柩于两楹閒。奠止于西阶之下,东面北上。主人升,柩东,西面。众主人东即位,妇人从升,东面。奠升,设于柩西,升降自西阶,主人要节而踊。重不入者,主於朝祖而行,若过之矣。门西东面,待之便也。

  [疏]“朝于”至“而踊”。注“重不”至“便也”。释曰:此是上士二庙,先朝祢之事。虽言正柩于两楹閒,奠位在户牖之閒,则此于两楹閒稍近西,乃得当奠位,亦如輁轴馔于阶閒而近西然也。云“众主人东即位”者,柩未升之时在西阶下,东面北上,柩升,主人从升,众主人已下,乃即阼阶下西面位。云“妇人从升”,不云“主妇”者,以其妇人皆升,故总言之。云“主人要节而踊”者,奠升,主人踊,降时,妇人踊也。云“门西东面,待之便也”者,以其祖庙在东,柩入祢庙,明旦出门东乡朝祖时,其重於柩车先,东乡祖庙,便也。若先在门东西面,及柩入,乃回乡东,则不便,故云东面待之便也。

  烛先入者,升堂,东楹之南,西面。后入者,西阶东,北面,在下。炤在柩者。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

  [疏]“烛先”至“在下”。注“炤在”至“於此”。释曰:此烛本是殡宫中炤开殡者,在道时一在柩前,一在柩后。今又一升堂,一在堂下,故郑云“先先柩者,后后柩者,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者。上適祖时,直有朝庙在道,柩前后之烛,至庙直云“质明灭烛”,不见烛之升堂不升堂。此文见至庙,烛升与不升,不见在道烛,故云適祖时烛亦然,互记於此,以其皆有在道及至庙烛升与不升之事也。

  主人降,即位,彻,乃奠,升降自西阶,主人踊如初。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不荐车,不从此行。

  [疏]“主人”至“如初”。注“如其”至“此行”。释曰:云“如其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者,案上经朝祖时,既正柩设从奠讫,主人降拜宾至於要节而踊,故此如之也。云“不荐车,不从此行”者,案上祖祢共庙者,朝庙日即荐车,此二庙,明日於祖庙荐车马,以其从祖庙行,故荐。今此祢庙不从此行,故不荐也。

  祝及执事举奠,巾、席从而降,柩从,序从如初,適祖。此谓朝祢明日,举奠適祖之序也。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矣。序从主人以下,今文无从。

  [疏]“祝及”至“適祖”。注“此谓”至“无从”。释曰:自此尽“不煎”,论至祖庙陈设及赠之事。云“此谓朝祢明日”者,以其下文朝祖之时“序从如初”,中有烛,若同日,则朝祖之时已自明矣,何须更有烛也?以此言之,则此朝祖与朝祢别日可知,故郑云“举奠適祖之序也”。云“此祝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巾席为后”者,此祢奠与小敛奠同,小敛奠时云:“夏祝及执事盥,执醴先,酒脯醢俎从。”此经亦祝及执事举奠,明此亦执醴先酒脯醢俎从之,此经所云“巾席”为后。云“既正柩,席升设,设奠如初。祝受巾巾之”者,上正经朝祖时,正柩于两楹閒讫,席升设於柩西,奠设如初,巾之。以经直云“巾之”,无祝受巾,知受巾巾之者,以上篇设小敛奠讫,祝受巾巾之,此与小敛奠同,明设奠讫,祝受巾巾之可知。云“凡丧,自卒至殡,自启至葬,主人之礼其变同”者,主人常在丧位,不出,唯君命乃出,迎及送,其变同,则此日数亦同。以其此二篇荐者启日朝祢,又明日朝祖,又明日乃葬,与始死日袭,明日小敛,又明日大敛而殡亦同日。主人、主妇变服亦同。以其小敛,主人散带,主妇髽,自启至葬,主人、主妇亦同於未殡也。云“序从主人以下”者,案上注云“主人与男子居右,妇人居左,以服与昭穆为位”是也。

  荐乘车,鹿浅幦,干、笮、革靾,载旃,载皮弁服,缨、辔、贝勒县于衡。士乘栈车。鹿浅,鹿夏毛也。幦,覆笭。《玉藻》曰:“士齐车,鹿幦豹犆。”干,盾也。笮,矢箙也。靾,缰也。旃,旌旗之属。通帛为旃,孤卿之所建,亦摄焉。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贝勒,贝饰勒。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古文靾为杀,旃为膳。

  [疏]“荐乘”至“于衡”。注“士乘”至“为膳”。释曰:此并下车三乘,谓葬之魂车。云“士乘栈车”者,《巾车》之文。云“鹿浅幦”,为车前式竖者,笭子以鹿夏皮浅毛者为幦,以覆式,是以《诗·韩弈》云“韆鞃浅幭”,传云:“韆,革也。鞃,轼中也。浅,虎皮浅毛也。幭,覆轼也。”引《玉藻》者,彼注云:“犆谓缘也。”士之齐车与朝车同,引之欲证此鹿幦亦以豹皮为缘饰。云“旃,旌旗之属”云云者,案《司常》云:“孤卿建旃,大夫士建物。”此士而用旃,故云“亦摄焉”。云“皮弁服者,视朔之服”者,案《玉藻》云诸侯“皮弁以听朔於大庙”,《乡党》孔子云“素衣麑裘”,亦是视朔之服。君臣同服,是以此士亦载皮弁视朔之服也。云“贝勒,贝饰勒”者,贝,水物,故以贝饰勒。云“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不用”者,以其干与戈戟兵器,及箙与弓矢,皆相须乃用,今有干无兵,有箙无弓矢,明死者不用,故阙之也。

  道车,载朝服。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朝服,日视朝之服也。玄衣素裳。

  [疏]“道车载朝服”。注“道车”至“素裳”。释曰:知“道车,朝夕及燕出入之车”者,但士乘栈车,更无别车,而上云“乘车”,下云“槁车”,此云“道车”,虽有一车,所用各异,故有乘车、道车、槁车之名。知“道车,朝夕”者,案《玉藻》云“朝玄端,夕深衣”,郑注云:“谓大夫士也。”私朝之服。《春秋左氏传》云“朝而不夕”,据朝君於是有朝无夕。若然,云朝夕者,士家朝朝暮夕当家私朝之车,又云“及燕出入”者,谓士家游燕出入之车。案《周礼·夏官》有道右、道仆,皆据象路而言道。又案《司常》云“道车载旞”,郑注云:“王以朝夕燕出入。”与此道车同,则士乘栈车与王乘象路同名道。云“朝服,日视朝之服”者,案《乡党》云“缁衣羔裘”,是孔子所服,郑注云“诸侯视朝之服”。是君臣同服,故《玉藻》云诸侯“朝服以日视朝”,士之道车而用朝君之服,不用私朝玄端服者,乘车既载孤卿之旃,故道车亦载朝君之服,摄盛也。云“玄衣素裳”者,《士冠礼》云“主人玄冠朝服,缁带,素鞞”,注云不云衣,衣象冠色。则不云裳,裳象鞞色可知。故云玄衣素裳也。

  穢车,载蓑笠。槁犹散也。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蓑笠,备雨服。今文穢为潦。凡道车、穢车之缨辔及勒,亦县于衡也。

  [疏]“穢车载蓑笠”。注“槁犹”至“衡也”。释曰:云“穢犹散也”者,案上乘车、道车皆据人之乘用为名,不取车上生称,则此散车亦据人乘为号。知“散车以田以鄙之车”者,案《司常》云“斿车载旌”,注云:“斿车,木路也。王以田以鄙。”谓王行小小田猎巡行县鄙,此散车与彼斿车同是游散所乘,故与斿车同解。若然,士亦与王同有以田以鄙者,亦谓从王以田以鄙也。若正田猎,自用冠弁服,乘栈车也。云“蓑笠,备雨服”者,案《无羊》诗云:“尔牧来思,何蓑何笠。”彼注云:“蓑所以备雨,笠所以御暑。”而此并云备雨者,非直蓑以御雨,笠亦以备雨,故《都人士》诗注云“笠所以御雨”,丧事不辟暑,是以并云备雨之服。云“今文璪为潦”者,案《周礼·轮人》“为盖”,郑云:“礼所谓潦车,谓盖车与?”若然,彼注此文则为潦车者,义亦通矣。“凡道车、槁车之缨辔,及勒亦县於衡”者,以车三乘皆当有马,有马则有此三者,但记人举上以明下,乘车云“缨、辔、贝勒县於衡”,即此三者亦县於衡可知。

  将载,祝及执事举奠,户西,南面,东上。卒束前而降,奠席于柩西。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

  [疏]“将载”至“柩西”。注“将於”至“设之”。释曰:经载柩时,不云去奠设席之事,故记人明之。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者,经虽先云举奠,后云降席,要须设席乃设奠,故云将於柩西当前束设之。正经云“降奠当前束”是也。

  巾奠,乃墙。墙,饰柩也。

  [疏]“巾奠乃墙”。注“墙饰柩也”。释曰:正经直云“降奠,当前束,商祝饰棺”,不云巾奠,故记人辨之。巾奠讫,商祝乃饰棺墙,即帷荒与棺为饰,故变饰棺云墙也。

  抗木,刊。剥削之。古文刊为竿。

  [疏]“抗木刊”。注“剥削之”。释曰:刊,削也,而云“剥”者,木无皮者直削之,有皮者剥乃削之,故兼言剥。

  茵著,用荼,实绥泽焉。荼,茅秀也。绥,廉姜也。泽,泽兰也。皆取其香,且御湿。

  [疏]“茵著”至“泽焉”。注“荼茅”至“御湿”。释曰:茵内非直用茅秀,兼实绥泽取其香,知且御湿者,以其在棺下,须御湿之物,故与荼皆所以御湿。

  苇苞,长三尺,一编。用便易也。

  [疏]“苇苞长三尺一编”。注“用便易也”。释曰:言“便易”者,苇草即长,载取三尺一道编之,用便易故也。

  菅筲三,其实皆瀹。米麦皆湛之汤,未知神之所享,不用食道,所以为敬。

  [疏]“菅筲三其实皆瀹”。注“米麦”至“为敬”。释曰:经直云“筲三,黍、稷、麦”,不辨苞之所用,及黍稷生熟,故记人明之。是以云筲用菅草,黍稷皆淹而渍之。云“未知神之所享”者,以其鬼神幽暗,生者不见,故淹而不熟,以其不知神之所享故也。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者,案《檀弓》云“饭用米贝,不以食道”,食道亵则不敬,故云不用食道,所以为敬也。

  祖,还车不易位。为乡外耳,未行。

  [疏]“祖还车不易位”。注“为乡外耳未行”。释曰:案正经乃祖还乘车、道车、槁车,不辨还之远近,故记人明之。虽还车,不易本位,为乡外耳,还车未行者,皆不易位。上经未还,奉车在阶閒,妇人在堂上,还车去阶閒,妇人降堂下。若然,则是还车易位,而云“不易位”者,以其三分其庭为三位,车虽去阶閒,犹不离三分其庭一在北之位,据大判而言不易位也。

  执披者,旁四人。前后左右各二人。

  [疏]“执披者旁四人”。注“前后左右各二人”。释曰:“前后左右各二人”者,谓前之左右,后之左右,则一旁四人,两旁则八人,上经郑注云“备倾亏也”。

  凡赠币,无常。宾之赠也。玩好日赠,在所有。

  [疏]“凡赠币无常”。注“宾之”至“所有”。释曰:正经云“公趓用玄纁束帛”,是赠有常矣。上又云宾赠“奠币如初”,直云奠币如初,不云物色与多少,故记人明之,以其宾客非一,故云“凡赠币无常”。郑云“宾之赠也”,云“玩好曰赠,在所有”者,《诗》云:“知子之来之,杂佩以赠之。”是赠在所有也。

  凡糗,不煎。以膏煎之则亵,非敬。

  [疏]“凡糗不煎”。注“以膏”至“非敬”。释曰:正经葬奠直云“四笾枣糗栗脯”,不云糗之煎不,故记人明之。凡糗直空糗而已,不用脂膏煎和之。是以郑云“以膏煎之则亵,非敬”,故云“不煎”。此篇唯葬奠有糗,而云“凡”者,记人通记大夫以上。

  唯君命,止柩于堩,其馀则否。不敢留神也。堩,道也。《曾子问》曰:“葬既引,至於堩。”

  [疏]“唯君”至“则否”。注“不敢”至“於堩”。释曰:正经直云柩“至邦门,君使宰夫赠”,不云止柩之事,故记人明之。引《曾子问》者,彼为日食,此为君命,虽不同,止柩是同,故引之,证止柩之事。

  车至道左,北面立,东上。道左,墓道东,先至者在东。

  [疏]“车至”至“东上”。注“道左”至“在东”。释曰:正经直云“陈器于道东西,北上”,统于壙,以其入壙故也,不云三等之车面位之事,故记人明之。以其不入壙,故东上不统於壙也。云“道左,墓道东”者,据墓南面为正,故知道左,是墓道东也,当是陈器之南。云“先至者在东”者,以乘车、道车、槁车三者,次第为先后,先至谓乘车也。必知此车是乘车之等者,以其下有柩车,故知此是三等者也。

  柩至于壙,敛服载之。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车、道车、槁车之服载之,不空之以归。送形而往,迎精而反,亦礼之宜。

  [疏]“柩至”至“载之”。注“柩车”至“之宜”。释曰:正经直云“柩至于壙,属引乃窆”,不云柩车敛服载之,故记人明之。云“柩车至壙,祝说载除饰,乃敛乘道槁车服载之,不空之以归”者,此解说载,谓下棺於地,除饰谓除去帷荒,柩车既空,乃敛,乘车皮弁服,道车朝服,槁车蓑笠,三者之服,载之於柩车,示不空之以归者也。云“送形而往,迎精而反”者,《礼记·问丧》文,引之证此不空归之义。云“亦礼之宜”者,形往则送之,主人随柩路是也;精反则迎之,主人随精而反,是亦礼之宜然也,故云礼之宜也。

  卒窆而归,不驱。孝子往如慕,反如疑,为亲之在彼。

  [疏]“卒窆而归不驱”。注“孝子”至“在彼”。释曰:此文解上敛服载之下棺讫,实土三,孝子从蜃车而归,不驱驰而疾者,疑父母之神不归。云“孝子往如慕,反如疑”者,亦《礼记·问丧》文。云孝子往如慕者,如婴儿随母而啼慕,反如疑者,孝子不见其亲,不知精魂归否,故疑之。云“为亲之在彼”者,谓疑精魂在彼不归,言此者,解经不驱之事。

  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为有他故及辟忌也。

  [疏]“君视”至“卒事”。注“为有”至“忌也”。释曰:君於士既殡而往,有恩,则与大敛,既布衣,君至奠讫乃出,不辨,不得终视敛之事,故记人明之,是以经二事皆见於礼而言。云“君视敛,若不待奠,加盖而出”者,一为君有急事他故,是以不得待奠。云“不视敛,则加盖而至,卒事”者,亦是君有辟忌,不用见尸柩,是以加盖乃来。云卒事者,待大敛讫乃出。

  既正柩,宾出,遂匠纳车于阶閒。遂匠,遂人、匠人也。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车,载柩车。《周礼》谓之蜃车,《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设前后辂,舆上有四周,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许叔重说:“有辐曰轮,无辐曰辁。”

  [疏]“既正”至“阶閒”。注“遂匠”至“曰辁”。释曰:正经不云纳柩车时节,故记人明之。既朝正柩於两楹之閒,当此之时,遂匠纳柩车於阶閒。云“遂人,匠人也”者,以其《周礼》有遂人、匠人,天子之官,士虽无臣,亦有遂人、匠人主其葬事。云“遂人主引徒役,匠人主载柩窆,职相左右也”者,案《周礼·遂人职》云:“大丧,帅六遂之役而致之,掌其政令。及葬,帅而属六綍及窆,陈役。”注云:“致役,致於司徒,给墓上事。陈役者,主陈列之耳。”是遂人主引徒也。又《乡师职》云:“及葬,执聄以与匠师御柩而治役。”谓监督其事。又此遂人与匠人同纳车于阶閒,即匠人主载窆,与遂人职相左右也。云“车,载柩车”者,以其此云纳车于阶閒,正谓载柩。若乘车、道车之等,则当东荣,不在阶閒,故知此是柩车也。云“《周礼》谓之蜃车”者,案《遂师职》云“大丧,使帅其属以幄帟先,及蜃车之役”,注云“蜃车,柩路,四轮迫地而行,有似於蜃,因取名焉”是也。云“《杂记》谓之团,或作辁,或作抟,声读皆相附耳,未闻孰正”者,言或作辁,或作抟者,皆或《礼记》别本,故云皆相附耳,但未知孰正也。云“其车之舆,状如床,中央有辕,前后出”者,观郑此注,其舆与輴车同,亦一辕为之。云“设前后辂”者,正经唯云前辂,言前以对后,明知亦有后辂。云“舆上有四周”者,此亦与輴车同。云“下则前后有轴,以辁为轮”者,此则与輴异,以其輴无轮,直有转辚,此有辁轮。引“许叔重说”者,案许氏《说文》云“有轮无幅曰辁”,证此辁无辐也。

  祝馔祖奠于主人之南,当前辂,北上,巾之。言馔於主人之南,当前辂,则既祖,祝乃馔。

  [疏]“祝馔”至“巾之”。注“言馔”至“乃馔”。释曰:正经直云祖还车及还重讫,“乃奠如初”,不云馔处,故记人明之。祝馔祖奠於主人之南当前辂,云“则既祖,祝乃馔”者,以其未祖以前,柩车乡北,辂在主人之北,今云“馔于主人之南”,明知既祖还,乃乡馔之。

  弓矢之新,沽功。设之宜新,沽示不用。今文沽作古。

  [疏]“弓矢之新沽功”。注“设之”至“作古”。释曰:自此尽篇末,论死者用器弓矢粗恶之事。以其正经直云“用器弓矢”,不辨弓矢善恶,及弓矢之名,故记人明之。“设之宜新”者,为死者宜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注“弓无”至“为饰”。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注“亦使可张”。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柲,柲,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柲绲縢。”古文柲作枈。

  [疏]“有柲”。注“柲弓”至“作枈”。释曰:“柲,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柲者,以若马柲,然马柲所以制马,弓柲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柲。引《诗》云“竹柲绲縢”者,绲,绳也;縢,约也;谓以竹为柲,以绳约之。此经之柲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弣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銛。

  [疏]“设依挞焉”。注“依缠”至“为銛”。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弓番>是也。云“挞,弣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弣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韣。韣,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韣”。注“韣弓”至“为之”。释曰:知“韣,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韣”,故知韣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耭矢一乘,骨镞,短卫。耭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耭矢金镞。凡为矢,五分筩长而羽其一。

  [疏]“耭矢”至“短卫”。注“耭犹”至“其一”。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耭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耭”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筩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筩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輖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輖,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后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注“志犹”至“轻也”。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輖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輖轾者,郑读輖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耭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耭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后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后。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后。砫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后。恒矢之属,轩輖中。”若然,前重后轻者,据杀矢、耭矢、枉矢、絜矢、砫矢、茀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后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耭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后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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