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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六十八

宋朝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杨仲良 著

神宗皇帝

  青苗法上

  熙宁二年九月,制置三司条例司请以常平广惠仓见在斛斗,遇贵量减市价粜,遇贱量增市价籴。其可以计会转运司用苗钱及钱斛,就便转易者,亦许兑换,仍以见钱,依陕西青苗钱例取。民情愿豫给,令随税纳斛斗。内有愿请本色,或纳市价贵愿纳钱者,皆许从便,务在优民。如遇灾伤,亦许以次科收熟日纳。若此行之,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又民既受贷,则于田作之时不患阙食(详见《三司条例司》)。司马光在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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