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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卷第十六

宋朝 皇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 杨仲良 著

真宗皇帝

  王钦若等改定郊丘板位

  景德二年七月丁巳,诏以十一月十三日有事于南郊。八月丁未[1],上封者言:『郊丘神板,皆有司临事题署,多不严肃。』诏卤簿使王钦若改造。钦若言:『五方帝位板,如灵威仰、赤熛怒,皆是帝名,理当恭避。望下礼官检定。』礼官言:『按:《开宝通礼义纂》:灵威仰、赤熛怒、含枢纽、白招拒、叶光纪者,五帝之号。《汉书》注「五帝自有名」,即灵符、文祖之类也。既为美称,不烦回避。』诏可。钦若又言:『坛图神位,升降未便。《汉书﹒郊祀志》五帝为天神之佐。今五帝在第一龛,天星大帝在第二龛,与六甲、岳渎之类同处北极,众星所拱。今与尚书、大理之类接席。帝坐为天市之尊,与二十八宿、积薪、腾蛇、杵臼之类同在第三龛[2],卑主尊臣,甚未便也。若以北极帝坐本非天帝,盖是天帝所居,则北极在第二,帝坐在第三,亦高下未等。又太微之次少左、右执法,子星之次少孙星,天辐当为天福。望令司天监众官参验闻奏。』诏钦若与礼仪使、太常礼院、司天监同检讨详定。钦若言:『本因臣所陈请,不可复同商确。』许之。既而礼仪使赵安仁等言:『得崇文院检讨杜镐、陈彭年状。按《开宝通礼》:元气广大,则称昊天。据远视之苍然,则称苍天。所尊莫过于帝,托之于天,故称上帝。天皇大帝,即北辰耀魄宝也。自是星中之尊。《易》曰:「日月丽乎天,百谷草木丽乎地。」又曰:「在天成象,在地成形。」是明辰象非天,草木非地,则是天以苍昊为体,不入星辰之列。又《郊祀录》,坛之第二等祀天皇大帝、北斗、天一、太一、紫微、五帝坐,并差在行位前,余内官诸位及五星、十二辰、河汉都四十九坐齐列,俱在十二陛之间。唐建中元年,司天中官正郭献之奏[3]:天皇、北极、天一、太一,准天宝中敕,并合升在第一等。从之。贞元二年亲郊,令礼官详定。太常卿汉中郡王瑀与博士柳冕等奏[4]:「开元定礼,垂之不刊,天宝改作,起自权制,皆方士谬妄之说,非典礼之文。请依礼为定。」诏复从《开元礼》,仍为定制[5]。《郊祀录》又云:坛之第三等有中宫天市垣帝坐等十七坐,并在前。《开元礼义罗》云:帝坐有五[6],一在紫微宫,一在大角,一在太微宫,一在心,一在天市垣。即帝坐者,非直指大帝也。又得判司天监史序状:天皇大帝一星,在紫微勾陈中,其神曰耀魄宝,即天皇。是星五帝,乃天帝也。北极五星,紫微垣内居中一星曰北辰,第一主月,为太子;第二主日,为帝王;第三为庶子;第四为嫡子;第五为天之枢。盖北辰所主非一,又非帝坐之比。太微垣十星,有左右执法、上将、次将之名,不可备陈,故名太微垣。《星经》旧载孙星,而坛图止有子星,辨其尊卑,不可同位。天辐主銮舆辇毂,不当作福字。天记一星在午阶第四龛[7],别有天纪九星,在寅阶第三龛,坛图并载,不当合而为一[8]。窃惟坛图旧定,悉有明据,天神定位,难以跻升。望依《星经》,悉依旧礼为定。』诏从安仁等议。钦若复上言:『旧史《天文志》并云:北极,北辰最尊者。又勾陈口中一星曰天皇大帝。又郑玄注《周礼》,谓礼天者,冬至祭天皇于北极也。后魏孝文礼六宗,亦升天皇列五帝之上,此皆良史鸿儒所述,岂皆方士谬妄耶?古礼旧制未必全是,至九宫贵神,天宝立祀在宗庙之上,文宗初舒元舆辄率鄙见[9],降为中祀。厥后水旱作沴,元舆果以覆族。往者陛下特颁明诏,列为大祀,灵心昭答,景福并臻。今若以方士为妄,即九宫之祀可废乎?至若天市帝坐,虽前代未有异论,按《晋书﹒天文志》:帝坐光而润,天子吉,威令行。既名帝坐,则为天子所占,列于下位,未见其可。又安仁所议,以子、孙二星不可同位。陛下方洽高禖之庆,以广维城之基。苟因前代阙文便为得礼,实恐圣朝茂典,尤未适中,岂可信正元之末学轻谈,略经史之群儒谠论?除执法、天辐、天纪三星,安仁已有典据。今请如旧。其天皇、北极、帝坐、孙星四坐,臣已新制板位,恭俟宸旨。』诏天皇、北极特升在第一龛,又设孙星位于子星之次,帝坐如故。钦若复言:『帝坐止三,在紫微、太微者已列第二等,惟天市一坐在第三等,此人情所未安也。又《晋志》,大角及心,中心但云天王坐,实与帝坐不类。』诏特升在第二龛。

  十一月乙巳朔,卤簿使王钦若奉神位板对于便殿。坛上四位,涂以朱漆金字,自余皆黑漆。第一等金字,第二等黄字,第三等以降朱字,悉贮以漆押,覆以黄练帊。上降阶观之,即付有司,仍戒各谨其事。礼仪使赵安仁上《新定坛图》,且言:『旧图五帝、五岳中镇、河汉并在第三等。检详仪注,合在第二等。望刊正。』奏可。

  柴成务等看详编敕

  咸平元年十一月。先是,诏给事中柴成务等重详定新编敕。丙午,成务等上言曰:『自唐开元至周显德咸有格敕,并著简编。国初重定《刑统》,止行编敕四卷。洎方隅平定,文轨大同,太宗临朝,声教弥远,遂增后敕,为《太平编敕》十五卷。淳化中,又增后敕,为《淳化编敕》三十卷。编敕之始,先帝亲戒有司,务在体要。当时臣下不能申明圣意,以去繁文。今景运重熙,孝心善继,自淳化以后,宣敕至多,乞命有司别加详定,取刑部、大理寺、京百司、诸路转运司所受《淳化编敕》,及续降宣敕万八千五百五十五道遍共披阅,凡敕文与《刑统》令式旧条重出者,及一时机宜非永制者,并删去之。其条贯禁法当与三司参酌者,委本部编次之。凡取八百五十六道,为新删定编敕。其有止为一事前后累敕者,合而为一;本是一敕条理数事者,各以类分。取其条目相因,不以年代为次。其间文繁意类者,量经制事理增损之;情经法重者,取约束刑名削去之。凡成二百八十六道,准分别为一卷,附制仪令,违者如违令法。本条自有刑名者依本条。又以续降敕书、德音九道别为一卷,附淳化赦书合为一卷。其厘革一州一县一司一务者,各还本司。今敕称依法及行朝典勘断不定刑名者,并准《律令格式》,无本条者,准违制令,故不躬亲被受条处分。臣等重加详定,众议无殊。伏请镂板颁下,与《律令格式》、《刑统》同行。』优诏褒答之。

  大中祥符六年三月,判大理寺王曾言:『自《咸平编敕》后,续降宣敕千一百余道,及新行者,又三千六百余道。条件既众,检视犹难。望遣官删定。』乃诏王曾与翰林学士陈彭年同加详定。

  九年八月,翰林学士陈彭年等言:『先准诏看详新、旧编敕,及取已删去并林特所编三司文卷、续降宣敕,尽大中祥符七年,总六千二百二道(《会要》云二千七百九十一道。今从本志),千三百七十四条,分为三十卷。其仪制、赦书、德音别为十卷,与《刑统》、《景德农田敕》同行。其止是在京及三司本司所行宣敕,别具编录,若三司例。册贡举、国信条例,仍旧遵用。』

  李宗谔等修定乐器

  景德二年八月丁丑朔[10],以翰林学士李宗谔、左谏议大夫张秉同判太常寺,仍命内臣监修乐器。时殿中侍御史艾仲儒上言:『每监祠祭,伏见太常乐器损阙,音律不调。郊禋在近,望遣使修饰,及择近臣判寺。』故以命之。宗谔素晓音律,乃令大乐、鼓吹两署工较其优劣,黜去滥吹者五十余人。宗谔因编录律吕乐物名数,目曰《乐纂》,又裁定两署工人试补条式及肄习程课,皆施行之。

  三年八月甲戌,上御崇政殿,张宫悬,阅试李宗谔等新习雅乐,召宰相、亲王临观,宗谔执乐谱立侍。先以钟、磐按律,次令登歌[11],钟、磬、埙、篪、琴、阮、笙、箫各二色合奏,筝、瑟、筑三色合奏,迭为一曲,复击钟、铸为六变、九变,又为朝会上寿之乐,文、武二舞,鼓吹、导引、警夜、六周之曲。旧制:巢笙每变宫之际,必换义管。然难于遽易,乐工单仲辛改为一定之制,不复旋易,与诸宫调颇为精习。上甚悦,赐宗谔等器币有差。自是乐府制度顿有伦理矣。上以两舞乐词非雅,乃命分两制别为之。

  大中祥符元年十二月己酉,诏太常寺别制天书乐章,俟亲飨园丘日,以奉禋祀。又诏取天书降及封禅以来祥瑞尤异者,别撰乐曲,以备朝会燕飨。于是太常寺请郊祀献天书用《瑞安曲》,天书升降用《灵文曲》,又上朝飨用《醴泉》、《神芝》、《庆云》、《灵鹤》、《瑞木》五曲,请两制撰词。从之。

  王钦若等编修《册府元龟》事迹

  景德二年九月丁卯,令资政殿学士王钦若、知制诰杨亿修《历代君臣事迹》。钦若请以直秘阁钱惟演等十人同编修。初令惟演等各撰篇目,送钦若暨亿看详。钦若等又自撰集上进。诏用钦若等所撰为定,有未尽者,奉旨增之。又令宫苑使、胜州刺史、勾当皇城司刘承珪,内侍高品、监三馆秘阁图书刘崇超典掌其事。编修官非内殿起居当赴常参者免之,非带职不当给实俸者特给之。其供帐饮馔,皆异于常等。

  三年正月癸酉,赐编修《君臣事迹》官太仆少卿、直秘阁钱惟演等苁蓉。旧制,方物之赐,止及近臣。至是优礼此职故也。

  四月丙子,幸崇文院,观四库图籍及所修《君臣事迹》,遍阅门类,询其次序,王钦若、杨亿悉以条对。有伦理未当者,立命改之。上谓侍臣曰:『朕此书盖欲著前代事实,为将来典法,使开卷者动有资益也。』赐编修官金帛有差。

  四年四月丁丑,上谓钦若曰:『近览《唐实录》,敬宗即位,坐朝常晚,群臣班于紫宥殿,有顿踣者。拾遗刘栖楚切谏,扣龙墀不已,宰臣宣谕,乃退。恭宗为动容,遣中使慰劳。谏臣举职,深可奖也。而史臣以逢吉之党目为鹰犬,甚无谓也。今所修《君臣事迹》,尤宜区别善恶。自前代褒贬不当如此类者,宜析理论之,以资世教。』

  八月壬寅,上幸崇文院,观新编《君臣事迹》。王钦若、杨亿等以草本进御。上遍览之,赐修书官器币有差。乙巳,诏编修《君臣事迹》官秘书丞陈从易、著作佐郎直史馆陈越、大理评事秘阁校理刘筠月增给钱五千,以从易等修书服勤,而俸入此【杰按:此,"比"之误。】同僚尤薄故也。

  十一月癸酉,上谓钦若曰:『《君臣事迹》崇释教门有布发于地令僧践之,及自剃僧头以徼福利。此乃失道惑溺之甚者,可并刊之。』

  十二月乙未,手札赐王钦若曰:『编修《君臣事迹》官皆出遴选,朕于此书,匪独听政之暇资于披览,亦欲区别善恶,垂之后世,俾君臣父子有所戒监。起今后,自初修官至杨亿,各依新式,递相检视。内有脱误、门目不类、年代帝号失次者,并署历,仍书逐人名下,随卷奏知,异时比较功程等第酬奖,庶分勤惰。委刘承珪专差人置历(详见《钦若事迹》)。

  大中祥符二年八月庚午,枢密使王钦若等上新编修《君臣事迹》一千卷。上亲制序,赐名《册府元龟》,编修官并加赏赉。左正言、直史馆陈越先死,无子,同列为奏其事。上闵之,赐其兄咸同三传出身。

  大中祥符三年五月辛巳,内出手札,示编修《君臣事迹》官曰:『张杨为大司马,下人谋反,辄原不问。乃属之仁爱门,此甚不可者。且将帅之体与牧宰不同,宣威禁暴,以刑止杀。今凶谋发觉,对之涕泣,愈非将帅之材。《春秋》息侯伐郑大败,君子以为不察有罪,宜其丧师。今张杨无威刑,反者不问,是不察有罪也。可商度改定之。』

  王钦若等校《道藏经》

  大中祥符九年三月己酉,枢密使王钦若上新校《道藏经》,赐目录名《宝文统录》[12]。上制序,赐钦若及校勘官器币有差,寻又加钦若食邑、校勘官阶勋,或赐服色。初,东封后,令两街集有行业道士修《斋醮科仪》(二年七月壬申),命钦若详定,成《罗天醮仪》十卷(八年正月丙申),又选道士十人校定《道藏经》(二年八月辛卯)。明年,于崇文院集官详校,钦若总领,铸印给之。旧藏三千七百三十七卷,太宗尝命散骑常侍徐铉、知制诰王禹偁、太常少卿孔承恭校正写本,送大宫观。钦若增六百二十二卷,又以《道德阴符经》乃老君圣祖所述,自四辅部升于洞真部。钦若自以深达教法,多所建白。时职方员外郎曹谷亦称练习,钦若奏校《藏经》。未几,出为淮南转运使,奏还卒业,铨整部类,升降品第,多其为也。仍令著作佐郎张君房就杭州监写本。初,诏取道、释《藏经》互相毁訾者删去之。钦若言(是年是月):『老子《化胡经》乃古圣遗迹,不可削去。』又言(五月十二日):『《九天生神章》、《玉京通消灾救苦》、《五星秘授》、《延寿定观》内保命[13]、六斋、十直凡十二经,溥济于民,请摹印颁行。』从之。

  七年五月癸丑,钦若上洞真部六百七十卷。

  田锡《御览》

  咸平四年。初,田锡知泰州,几三年不得代。锡乃上章自陈,即诏归阙,屡召对言事。尝奏曰:『陛下治天下以何道?臣愿以皇王之道治之。旧有《御览》,但记分门事类。臣愿钞略四部,别为《御览》三百六十卷。万几之暇,日览一卷。又采经、史要切之言,为《御屏风》十卷,置宸坐之侧,则兴亡治乱之事,常在目矣。』上善其言,诏史馆以群书借之,仍免其集贤校雠之职。如成数卷,即先进内。锡言:『臣所撰书,每五日具草一卷,检讨疑互,写为净藁,已十八日。大率十年绝笔。臣虑朝廷俾臣莅事,或委一郡,授一职,不若使臣常以皇王之道致主于尧舜也。陛下春秋鼎盛,好古不倦。若师皇王之道,日新厥德,十年之内,必致太平。臣虽衰迈,得见其时,私幸足矣。』即先上《御览》三十卷、《御屏风》五卷。手诏褒答之。

  按:《田锡集》:五月八日召对,请修书。二十六日进草稿。降诏奖谕不得其时,今附见六月末。

  五年四月癸酉,命锡以本官兼侍御史知杂事,仍遣中使谕旨曰:『卿每上章疏,所司不敢滞留,朕皆一一亲览。知杂之任,朝廷甚难其人,故以命卿。仍不妨徐徐撰述,或有所见,即具奏闻。』

  六年五月乙未,以吏部郎中兼侍御史知杂事田锡为左谏议大夫。遣中使谕旨曰:『第安心著述,必无差出。欲升殿者,听先奏。』寻又命锡史馆修撰。

  十二月,田锡卒,所修二书竟弗克就。

  胡旦《两汉春秋》

  大中祥符三年十二月丁巳,初,胡旦编两汉事为《春秋》,言于太宗,愿给借馆吏缮写。太宗语侍臣曰:『吕不韦《春秋》,皆门下名贤所作,尚悬千金咸阳市,曰:「有能增损一字者与之。」如闻旦所撰,止用其家书,褒贬出于胸臆,岂得容易流传耶?俟其工毕,且令史馆参校以闻。』旦惧,遂止。于是旦通判襄州,书成凡百卷。知州谢佖又为言,乃诏官给笔札,录本以进。天圣二年,始上之。

  仁宗天圣二年二月辛酉,襄州上将作监致仕胡旦上所撰《两汉春秋》。上因问旦更历及著书本末,宰臣王钦若对曰:『旦词学精博,举进士第一,再知制诰。然不矜细行,数败官。今已退居。尝谓三代之后,独汉得正统。因四百年行事立褒贬,以拟《春秋》。』上称叹之。癸亥,命旦为秘书监,仍录其子彬为将作监主簿。

  校勘记

  [1]八月丁未 原本无此四字,据《长编》卷六十一补。

  [2]第三龛 原本作『第二龛』,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3]中官正 《长编》卷六十一作『冬官正』,按:《宋史﹒职官志》五《司天监》有中官正,又有冬官正,不详郭献之究为何官。

  [4]太常卿 原本作『大帝卿』,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5]定制 原本脱『制』字,据《长编》卷六十一补。

  [6]开元礼义罗云帝坐有五 原本作『开元礼义罢去帝坐有五』,据《长编》卷六十一、《宋史》卷九十九《礼志》二改。按:『开元礼义罗』为一书之名。

  [7]天记 原本作『天纪』,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8]合而为一 原本作『正而为一』,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9]辄率 原本作『辄索』,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10]二年 原本作『八年』,据《长编》卷六十一改。

  [11]登歌 原本作『登鼓』,据《长编》卷六十三改。

  [12]赐目录 原本脱『赐』字,据《长编》卷八十六补。

  [13]延寿定观 原本脱『定』字,据《长编》卷八十六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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