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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九则 贼轻再醮人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余既兼潮篆,车尘仆仆两邑间。

一日,过鄯门,见数牧章在河畔偶语。中一童曰:“横逆哉!剥妇人至赤身,可杀也。”又一童曰:“新婚遇此,惨甚矣。以舆夫敝裤为新妇娇装,当日如何下车,如何人室?恐是夜合卺,乃夫不能无疑也。”又一童曰:“疑亦将如之何?乃夫尚畏惧,不敢控告,奚怪彼枭枭者哉!”

余闻大骇,停车询之,诸童皆笑而走。命牵一童臂以来,乃言:“乌黄陇与惠邑交界之区,恶贼十数辈,横行无惮。此月二十日,要行嫁者于途,拉新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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