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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公案》·第十则 闽广洋盗

清朝 蓝公案 蓝鼎元 著
简体

洋盗,故惠、潮土产也,其为之若儿戏然。三五成群,片言投合,夺取小舟,驾出易大,习为固然也久矣。

余以丁未秋莅普,特严弭盗。甫两月,境绝穿窬,山溪清廓。时尚未越俎代潮也。

冬十月,有南澳镇差员高聪、纪寿、林耀等赍投公檄,移提行劫樟林港大盗林阿相、李阿来。余以绥靖地方,无分彼此,亦不暇辨阿相等之是否真贼,即依来文唤出移解。既而思之,海洋行劫,贼徒必多,散党还家,岂仅寥寥一二辈。若不多方搜缉,使其根株净尽,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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