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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衍义补》·卷九八

明朝 大学衍义补 邱濬 著

▲章服之辨
《书舜典》曰:明试以功,车服以庸(民功曰庸)。
孔颖达曰:“人以车服为荣,故天子之赏诸侯皆以车服赐之,《觐礼》曰‘天子赐侯氏以车服’是也。”
程颐曰:“言之善者,从而明考其功,有功则赐车服以旌异之。”臣按:赐服以表功,自唐虞之世已有之。《皋陶谟》: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
孔安国曰:“五服,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之服也。尊卑采章各异,所以命有德。”
臣按:先儒谓天命有德之人,则以五等之服以彰显之,盖爵予之以名、服锡之以器,皆所以彰显夫人之德也。人有是德契合于天人,君承天命以彰显之,命之以爵而必与服俱,不过承天之意而已,苟以命德之服而加诸无德之人,岂不逆天意哉?
《周礼》:大司徒以本俗六安万民,六曰同衣服。郑玄曰:“同犹齐也。民虽有富者,衣服不得独异。”贾公彦曰:“士以上衣服皆有采章,庶人皆同深衣而已。”
臣按:衣服之制皆有等差,谓之同者,各随其等而为之服,士与士同、庶人与庶人同,不得自为异制也。
司服,公之服,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抵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
王昭禹曰:“凡诸侯之服各视其命之数,上公九命,故其服九章,自衮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七命,故其服七章,自抵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五命,故其服五章,自毳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自此而下皆诸侯之孤、卿、大夫、士也,公之孤四命,故其服三章,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公、侯之卿皆三命,其大夫皆再命,子、男之卿再命,则其服一章而已,故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公、侯、伯之士同一命,子、男之士不命,则其服无章数,其首服以皮弁,故曰士之服,自皮弁而下如大夫之服,则玄衣纁裳而已。”
臣按:先儒谓冕服之名皆取章首为义,衮冕九章以龙为首,龙首卷然,故以衮为名,其衣五章、裳四章;闇冕七章,华虫为首,华虫即闇雉也,其衣三章、裳四章;毳冕五章虎蜼为首,虎蜼毛浅,毳是乱毛,故以毳为名,其衣三章、裳二章,此是周时五等之爵及其孤、卿、大夫、士朝祭之冕服各有章数如此。今世古制不行,所谓朝祭之服无复有章数矣。
弁师,诸侯(后既有诸侯比当作诸公)之缫(藻同,杂文之名)斿九就(成也)、昏(恶玉也)玉三采(朱白苍也),其余如王之事,缫斿皆就(谓皆三采也),玉瑱(以玉为之塞耳者)、玉笄(以玉为之,所以贯者)。诸侯及孤、卿、大夫之冕、韦弁、皮弁各以其等为之而掌其禁令(不得相逾越)。
刘彝曰:“尊卑、贵贱由乎冕、弁定等差也,卑不可逾于尊,贱不可逾于贵,弁师掌其禁令则礼行于九服矣。”
臣按:古者之冠,自天子而下至于大夫皆谓之冕,后世惟天子得谓之冕焉。夫古者冕服之制上下同用之,但有命数等差尔,后世则有不然者,姑存古制以示后世,使后有作者因今之制用古之意,庶几有以为复古之渐。
屦人辨外内命夫、命妇之命屦、功屦、散屦,凡四时之祭祀以宜服之。
臣按:内命夫,卿、大夫、士之在宫中者;外命夫,卿、大夫、士在朝者。命屦,以王命赐之者也;功屦,冬之皮屦,服功裘者;散屦,卑者之素屦也。
《后汉志》注:光武建武元年,复设诸侯王金玺綟绶,公侯金印紫绶。九卿以下秩中二千石,大长秋以下秩二千石,校尉、都尉以下秩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中外官尚书令以下中二千石丞,正、平、诸司马以下皆千石,尚书、中谒者以下秩皆六百石,雒阳市长以下秩四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诸丞、尉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皆铜印黄绶。
臣按:此汉朝印绶之制。然所谓金紫者,印与绶也,非服色也。北朝周武帝初服常冠,以皂纱全幅向后幞发,仍裁为四脚。
胡寅曰:“君子大复古,重变古非泥于古也,以生人之具,皆古之圣人因时制宜,各有法象意义,不可以私智更改之也。以周家纱幞一事论之,此后世巾帻朝冠之所自始也。古者宾祭、丧燕、戎事冠各有宜,纱幞既行,诸冠由此尽废,稽之法象,果何所则求之意义,果何所据哉?为治莫大于礼,礼莫明于服,服莫重于冠,冠必欲尽善,其必考古而立制。”
臣按:此后世幞头之始。隋文帝始服黄,百官常服同于庶人,皆著黄袍。
胡寅曰:“服章之设,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莫卑乎民,莫尊乎天子,上下无所辨,民志何由定,僭乱由此而生矣。隋文俭约,施之宫阃之中、燕私之用可也,与庶人同而坐乎庙朝,俭不中礼,不足以为法矣。”
臣按:衣服者,身之章、名器之所寓也,君子正其衣冠则民望而畏之,苟上下同服则混而无别,何以耸下人之观视哉?
唐太宗贞观四年,诏三品以上服紫,四品、五品服绯,六品、七品以绿,八品、九品以青。高宗上元元年,敕文武三品以上服紫,金玉带;四品、五品服绯,金带;六品、七品绿,银带;八品、九品青,■■石带。庶人黄铜、铁带。永徽二年,五品以上随身鱼银袋,以防召命之诈,出内必合之,三品以上金饰袋。咸亨三年,五品以上改赐新鱼袋,并饰以银,三品以上各赐金装刀子、砺石一具。武后时督、刺史亦准京官带鱼袋,又改赐佩鱼,皆为龟,寻复旧。开元以后,百官赏绯紫必兼鱼袋,谓之章服。
臣按:此有唐一代章服之制。所谓金紫者,金谓鱼袋之饰、紫谓衣也,与汉所谓金紫名同而实异矣。
宣宗重惜服章,有司具绯、紫衣数袭从行以备赐,或半岁不用,其当时以绯、紫为荣。
臣按:唐自中叶以后品服太滥,每朝会朱紫满庭而少衣绿者,当时视金紫如韦布,宣宗稍加重惜,人遂以为荣。盖朝廷之所以尊而天下之人所以奔走而趋赴之者,求名与器也,朝廷章服乃名、器之所寓,人君必自贵然后人贵之,人人可得则不足贵矣。
《宋志》:朝服,一曰进贤冠、二曰貂蝉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进贤,五梁冠,一品、二品侍祠、朝会则服之,中书门下则冠加笼巾、貂蝉;三梁冠,诸司三品、御史台四品、两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御史大夫、中丞则冠有獬豸角;两梁冠,四品、五品侍祠、朝会则服之,六品以下亦服之,衣无中单,无剑佩绶,御史则冠有獬豸角。
臣按:此宋初朝服之制。一品至九品,其冠之途金银花额皆同,所不同者,其簪导五梁则毒瑁、三梁两梁则犀也;其服并绯罗袍、白花罗中单、绯罗裙、绯罗蔽膝、皂缥褵、白罗大带、白罗方心曲领、银革带、白绫袜、皂皮履皆同,所不同者,冠五梁者则玉剑佩、晕锦绶、二玉环,冠三梁者则剑佩以银、绶以狮子锦、环以银,冠两梁者则剑佩以铜、绶以练鹊锦、环以铜而已。今朝之制因之而有不同者,惟公、侯、驸马、伯有立笔而加以笼巾、貂蝉,而文武臣僚皆不得用,方心曲领惟加之祭服而朝服亦无焉,其余皆同,惟不佩剑。若夫今日侍祠之祭服则与唐宋皆不同矣,唐宋皆略准《周礼》服冕有旒,今制皆与朝服同,惟易以青衣而加以方心曲领耳。臣尝因是而通考之,宋朝服之冠虽曰有三然皆进贤冠也,加以貂蝉、豸角因异其名尔,其制作始于汉,即古缁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高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皆一梁,晋加为五梁,唐之梁数如汉,宋初有五梁、三梁、两梁而无一梁,其后又加以七梁、六梁凡七等,我朝则加至八焉,公八梁,侯、伯、驸马及一品皆七梁,二品六,三品五,四品四,五品三,六品、七品二,八品、九品一也。夫冠有梁所以别贵贱之等级也,上而天子之通天冠前后二十四梁以应冕旒前后之数,人臣之数则自八而下以至于一而不及于九者,九者阳数之极也,至是不可复加矣。
宋因唐制,为公服,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典领大袖,下施横,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
朱熹曰:“自隋炀帝令百官以戎服从,一品赐紫、次朱、次绿,后世遂为朝服。”
马端临曰:“用紫、绿、青为命服,昉于隋炀帝而其制遂定于唐,然汉夏侯胜谓士明经取青紫如拾芥、扬子云亦言纡青拖紫,西汉服章无所考见,史言祭服用衤勺(绀色)玄,东汉则百官之服皆衤勺玄,而青紫乃其时贵官燕居之服,非微贱者所可服欤。”
臣按:孔子曰“红紫不以为亵服”,朱子谓“红紫间色不正,亵服私、居服也”,言此则不为朝祭之服可知。呜呼,五胡乱华以来,极于元魏之世,凡中国之衣冠、礼服皆为所变,一切趋于苟简,是虽华夏之域,其所以为身之章者无复上衣下裳之制,岂但其服色之不正而已哉?自隋以来以紫为大臣之服,我朝始复古制,朝服一以赤而所谓公服者始革去紫不复用,一洗唐宋以来之旧习。
太宗雍熙元年,出鱼袋以赐近臣,由是内外通朝文武官佩鱼,服紫者饰以金、服绯者饰以银,后俱以入衔。
黄履翁曰:“明庶以功,车服以庸,古人所以重报功之典,彼其之子不称其服,诗人所以讥其无德焉。尝观唐初之所辞受、宋朝之所予夺,其意犹古也。温璋为大理丞赐以绯衣以审狱得情也,牛丛为睦州刺史力辞金紫以越等不宜也,阳城以处士而赐绯衣所以旌逸德也,李泌以山人而赐金紫所以表异能也,夫受之者不以为亵、辞之者不以为矫,正唐人别功过之美意也。以三品服赐杨安国,以五品服赐赵师民,重儒臣也;以三品服赐王素,以五品服赐余靖、欧阳修、蔡襄,宠谏臣也;曾致尧之浮躁不可赐以章绂则夺之,王文度之伎术不可加以佩鱼则抑之,夫予之者不以为徇情、夺之者不以为少恩,此劝惩之微权也。”
臣按:鱼袋之制始于唐,盖用以为符契也,其始曰鱼符,左一、右一,左者进内,右者随身,刻官衔姓名,出入合之,因盛以袋,故以鱼袋名焉。宋因之,其制以金银饰为鱼形,公服则系于带而垂于后,以明贵贱,盖无复如唐之符契者矣。我朝革去前代鱼袋不复设,凡常朝参官则制牙为牌,刻其官衔于上,凡勋、亲、文、武四字号,俾其悬于带上以出入禁门,无者则不得阑入焉。其制虽与唐之鱼符不同,其所以为出入之防则一也,其诸异乎宋人用以为美饰荣观者欤?
宋初因五代旧制,每岁诸臣皆赐时服,然止赐将相、学士、禁军大校。建隆三年,太祖谓侍臣曰:“百官不赐甚无谓也。”乃遍赐之。岁遇端午、十月一日,文武群臣将校皆给焉。
臣按:此宋朝岁时赐服之制。
太祖建隆三年,给中书门下、枢密、宣徽、节度使及侍卫步军都虞侯以上、皇亲大将军以上天下乐晕锦,三司使、学士、中丞、内客省使、驸马、留后观察使、皇亲将军、诸司使、厢主以上簇四盘雕细锦,三司副使、宫观判官黄狮子大锦,防御团练使、刺史、皇亲诸司副使翠毛细锦,权中丞、知开封府、银台司、审刑院及待制以上、知检院鼓院、同三司副使、六统军金吾大将军红锦,诸班及诸军将校亦赐窄锦袍,有翠毛、宜男、云雁细锦、狮子、练鹊、宝照大锦、宝照中锦凡七等,应给锦袍者皆五事。
臣按:此宋朝给赐锦袍之制。锦凡数样,皆为鸟兽之形。我朝定制,品官各有花样,公、侯、驸马、伯绣麒麟白泽,不在文武之数,文武官一品至九品皆有应服花样,文官用飞鸟,象其文彩也,武官用走兽,象其猛鸷也,定为常制,颁之天下,俾其随品从以自造,非若宋朝官为制之,岁时因其官职大小而为等第以给赐之也。上可以兼下,下不得以僭上,百年以来文武率循旧制,非特赐不敢僭差。惟武臣多有不遵旧制,往往专服公、侯、伯及一品之服,自熊罴以下至于海马非独服者鲜而造者几于绝焉,伏请申明旧制,违者治之如律,盖本朝无金紫之赐,所以辨章服者实有在于斯。
《元志》:仁宗延祐元年,定服色等第,惟蒙古不在禁限。
臣按:元朝服色虽禁不许服龙凤文,然所谓龙者五爪一角者尔,其四爪者上下通用不禁。逮我圣朝立为定制,凡品官常服用杂色皞丝、绫罗彩绣,庶民止用绢纱布,及凡官员、军民、僧道人等衣服、帐幔并不许玄、黄、紫三色并织绣龙凤文,违者罪及染造之人。嗟乎,礼所以辨上下、定民志也,而上下之辨、心志之定,必由于耳目之所见闻、身体之所被服,自其显著者而禁革之,所以潜消其非分之望、密遏其过求之心于隐微之中,此先王制礼之深意、杜乱之微权也。
以上论章服之辨
▲胥隶之役
《周礼》:宰夫掌百官府之征(上所召)令(下所禀),辨其八职,五曰府,掌官契以治藏;六曰史,掌官书以赞治;七曰胥,掌官叙以治叙;八曰徒,掌官令以征令。
吴澂曰:“府主蓄藏文书及器物者,官契谓要书,藏谓所蓄藏者。史主理文辞而述事者,官书谓史所述者,赞治若今文书起草也。胥治文书之次,叙谓才智为什长者,官叙即胥所治者,治叙谓应所治之先后也。徒趋走以应呼召者,官令谓官府之令,征令即上所召也。四者皆庶人之在官者。”
臣按:宰夫八职,其前四者皆王臣,此四者乃庶人在官者耳。府如今世掌库藏之吏,史若今吏典掌文案者也,胥若今之都吏,所谓一胥则十徒才智为什长者也,徒若今隶卒之属。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分(分或为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
郑玄曰:“农夫皆受田,公田肥瘠有五等,收入不同也。庶人在官,谓府、史、胥、徒之属,官长所除,不命于天子国君者。”
贾公彦曰:“《王制》‘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禄足以代耕’,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
李觏曰:“孟子曰‘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盖以农夫而制禄,则治于人者必思所以养之,食于人者必思所以治之,且示其不能交相无也。庶人之在官者,其家亦授之田,《周官》之所谓官田也,禄足以代耕而又受其田,所以责其廉也。”
方悫曰:“以食九人者为上农夫、食五人者为下农夫,则食八人至于食六人者为中农夫可知矣,其详有五等之别,其大略不过三等而已。言其禄以农为差,则多者不得过九人之禄,寡者不得下食五人之禄。”
臣按:先儒谓自太宰至旅下士凡六十三人,而府、史、胥、徒止百五十人,五官亦然。夫官若是其众而下吏止若此,其所以省吏员者至矣,吏省则其禄易给,吏有禄则人知自爱,故当时庶人之在官凡有秩禄者无非贤德之人,而汉犹仿此意,佐史有斗食之秩,长安游徼吏有百石之秩,左冯翊有二百石卒史,张敞为胶东相,吏追捕有功者得一切比三辅尤异,自是以后,百石吏皆差自重,贤人君子往往多出其间,有得于先王遗意。后世不然,上至朝廷、下至州县,每一职一司官长不过数人而胥吏不胜其众,夫官之不胜吏奸也明矣,天下何从而治哉?由是言之,则夫太宰之所以省吏者,直欲夫禄之易给也。吏之所以必给其禄者,直欲人人知自爱也,虽然,周人所以多其官而少其吏者,固是使其禄之易给而人知自爱,然亦所以省事也。盖为治之道当委任责成,而岁终考其殿最,必使案不重校、文不烦悉,然后易以考校而无纷更蒙蔽之患。苟一事而数人主之,则甲可乙否、此是彼非,一人之聪明有限,众人之错杂难防,是岂御简举要之道哉?古人有云:“省官不如省事。”欲事之省,莫若少置吏,吏省则事体归,一而上之人得所据而不烦矣。
孟子曰:“耕者之所获,一夫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上次食八人,中食七人,中次食六人,下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
方悫曰:“《王制》言百亩之分,孟子言百亩之粪,盖分以均之之法出乎上,粪以治之之力出乎下,互相备也。”
臣按:先儒谓此章之说与《王制》不同,然皆是说庶人在官之禄必视农夫之上下以为多寡也。《王制》谓“诸侯之下士视上农夫,禄足以代其耕”;孟子谓“小国之下士与庶人之在官者同禄,禄足以代其耕”。则《王制》所谓下士视上农夫食九人,则府食八人、史食七人、胥食六人、徒食五人,孟子所谓下士与庶人在官者同禄,盖亦与王制之意同也。但《周礼》所谓府、史、胥、徒,胥虽列于府史之下,然十徒而后一胥,胥乃众人之中有材智为什长者,则其禄当比三者稍加优,而贾氏特序而顺推之,以为多于徒而少于史,恐未必然也。(以上言吏胥)
《周礼》:司隶掌五隶之法,辨其物而掌其政令,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为百官积任器,凡囚执人之事。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之事则役其烦辱之事,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
王昭禹曰:“五隶,罪隶与四夷之隶也。掌五隶之法,则其役使之差等各有度数存焉。辨其物,则衣服、兵器之属也。掌其政令,正之则有政、使之则有令也。帅其民而搏盗贼,役国中之辱事,民谓五隶之民也,盗贼之未获者则司隶帅而搏之,国中污辱之事则司隶帅而役之,以五隶之属各有百二十人则足以供其事。非特是也,百官任用之器亦其民为积之也,凡囚执罪人之事亦使为之也,邦有祭祀、宾客、丧纪亦役之也。掌帅四翟之隶守王宫与野舍之厉禁,盖以四夷之民内守王宫、外守厉禁皆司隶帅之也。”
臣按:隶谓给劳辱之役者,设官以掌之谓之司隶,而司隶又统其属有五焉,曰罪隶、曰蛮隶、曰闽隶、曰夷隶、曰貉隶。先王之世设为百官、百执事,各有其职,所以奉上而临下者,礼节事为举其大者而已,若夫劳苦之役、卑琐之务、污辱之事必有卑贱者以代之,此司隶之官所由设也。所谓帅其民者,役常民而为之也。罪隶者,有罪而役之也,蛮、闽、夷貉则俘虏而用之者也,然不徒供使令也,卫王宫、守厉禁、搏盗贼、养鸟兽、牧牛马、助牵傍皆用之焉。今制,凡大小衙门各设直厅皂隶,于凡职官自一品至九品又皆给以皂隶以供使令之用,其多寡之数随其品级以为等差,此即役常民而用之者也。若夫民有犯该徒者,法司又计其岁月俾其给役于诸司,即周人罪隶之余意。
条狼氏掌执鞭以趋辟,王出入则八人夹道,公则六人,侯、伯则四人,子、男则二人。
吴澂曰:“条,除也;狼,道上之狼扈也。趋谓疾行,辟谓辟除行人也。”
臣按:先儒谓条狼氏掌执鞭以辟道路之秽恶及车马人物之壅塞不通者,即今制职官出而隶人引路以传呼者也。
《左传》:昭公七年,芊尹无宇曰:“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圉、牛有牧。”
孔颖达曰:“《环齐要略》云‘自营为厶,八厶为公’,言正无私也。大夫者,夫之言扶也,大能扶成人也。士者事也,言能理庶事也。服虔云:‘皂,造也,造成事也。舆,众也,佐皂举众事也。隶,隶属于吏也。僚,劳也,共劳事也。仆,仆竖主藏者也。台,给台下微名也。’此皆以意言之。”
臣按:人有十等,自王公而下数而至于台极矣,谚所谓一阶服事一阶,即此意也。(以上言徒隶)
以上论胥隶之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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