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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唐朝 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等編修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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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諸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若重罪應贖,輕罪應居作、官當者,以居作、官當為重。

【疏】議曰:假有甲任九品一官,犯盜絹五疋,合徒一年;又私有矟一張,合徒一年半;又過失折人二支,合贖流三千里,是為「二罪以上俱發」。從「私有禁兵器」斷徒一年半,〔一〕用官當訖,更徵銅十斤;既犯盜徒罪,仍合免官。是為「以重者論」。

注:謂非應累者,唯具條其狀,不累輕以加重。

【疏】議曰:以上三事,並非應累斷者,雖從兵器處罪,仍具條三種犯狀,不得將盜一年徒罪,累於私有禁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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