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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故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 凡八條

唐朝 唐律疏議 長孫無忌等編修 著

37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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