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唐律疏議卷第一名例 凡七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名例 凡一十一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三名例 凡一十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四名例 凡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五名例 凡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六名例 凡一十三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七衛禁 凡一十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八衛禁 凡一十五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九職制 凡二十三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職制 凡一十九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一職制 凡一十七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二戶婚 凡一十四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三戶婚 凡一十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四戶婚 凡一十四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五廄庫 凡二十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六擅興 凡二十四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七賊盜 凡一十三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八賊盜 凡九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十九賊盜 凡一十七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賊盜 凡一十五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一鬥訟 凡一十五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二鬥訟 凡一十六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三鬥訟 凡一十三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四鬥訟 凡一十六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五詐偽 凡二十七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六雜律 凡三十四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七雜律 凡二十八條 故唐律疏議卷第二十八捕亡 凡一十八條
37 諸犯罪未發而自首者,原其罪。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過而不改,斯成過矣。今能改過,來首其罪,皆合得原。若有文牒言告,官司判令三審,牒雖未入曹局,即是其事已彰,雖欲自新,不得成首。
注:正贓猶徵如法。
【疏】議曰:稱正贓者,謂盜者自首,不徵倍贓。稱如法者,同未首前法,徵還官、主:枉法之類,彼此俱罪,猶徵沒官;取與不和及乞索之類,猶徵還主。
其輕罪雖發,因首重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