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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第四十一卷清康熙(二)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缪荃孙 著

二十六年正月丙申,大学士等遵旨复奏:“臣等详问靳辅开浚下河、塞减水坝之处。据云,高邮州之南,两大减水坝自正月可塞至五月,其三小减水坝自正月可塞至三月;高邮州之北,其坝亦有可塞之处,惟高家堰之坝断不可塞。其应塞之处,前与孙在丰会议时并未议出,殊属不合,应将靳辅交与该部议处。”上曰:“开浚下河,其要不在高邮州之坝,惟在塞高家堰之坝。今不塞高家堰之坝,止塞高邮州之坝,何益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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