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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第四十三卷清雍正

江苏省通志稿大事志 缪荃孙 著

世宗雍正元年春正月壬辰,陈鹏年以病剧,奏以齐苏勒署河道总督。乙未,谕户部:“原任两江总督常鼐劾奏两淮巡盐御史张应诏科派加斤银两,经工部尚书李先复等审明复奏。尔部驳诘,以为加斤银两去年众商既已供为张应诏所派,今常鼐身故,众商遂改前供,所审未为允协。朕闻常鼐居官本无令名,皇考亦曾向朕言之,其所奏岂可为准。皇考当日不肯据常鼐所奏定案,故遣大臣前往察审。今既已审明,不必再行驳诘。况张应诏本无科派之事,众商安得不改易前供乎?至于商人欲以此项银两充饷,朕岂需此?其已交十三万余两,准其抵算往年商欠,其未完银二十余万两尽行豁免。我皇考恤商爱民,若办理此事,亦必如此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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