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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三十九 户政十一屯垦

清朝 皇朝经世文续编 盛康 著

前因时论十五屯田营田         

吴铤

吾尝谓西北沟洫之制。不可不复。然非经数十年之开垦。渐以致之。不足以成非常之功。若承平无事。则难为力。夫欲尽地之利。莫如沟洫之制。沟洫不可得而骤复。则必思所以济其穷。使地利不致尽弃于草莱。财赋不尽仰给于东南。庶乎其可也。唐宋之时。有营田屯田。屯田以兵。营田以民。盖因地之利。课以耕耘。乃富国裕民之计。咸平中。襄州营田。既调夫矣。又取邻州之兵。是营田不独以民也。熙丰间。边州屯田。不限兵民。皆取给用。是屯田不独以兵也。前世往往以屯田营田。开垦荒地。使为己业。以耒耜耕牛假粮种。俟岁入然后偿。陈尧叟请开公田。以通水利。郑民宪请行助田法。一夫受田百亩。别以十亩为公田。张浚请以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顷为一庄。明初令民开垦。永不起科。其制各不同。案田不起科。适以起争竞之端。若以十亩为公田。则开垦时即行税法。恐民不乐于从事。莫若召募之时。不行起科。俟数年之后。岁入渐增。然后量输租。永无后患。至以五顷为一庄。未免太广。若仿其制而减其数十之四。则田有定限。不至开兼并之渐。盖沟洫之制。非举西北之地尽开之。不能行均田之法。则屯田营田之制。仅召民耕种。使各自为治。则近水之地尤易为力。故唐宋以来皆议行之。而沟洫终不可得而复矣。行屯田之法。则三边可从事也。行营田之法。则山东诸省可从事也。或以侵占民田为疑。或以诸郡括牛为扰。或以兵民杂耕为扰。皆非知权宜之计者也。

  屯田篇上    

汤成烈

夫屯田之议。始于汉后将军赵充国。诏书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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