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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九十三 志第六十九

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

刑法一  

  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令。唐撰律令,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宋採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載者,則聽之於敕。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元制,取所行一時之例為條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歷代之律,皆以漢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太祖從其言。

  始,太祖懲元縱弛之後,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詔釐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偽之變,於是因律起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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