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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八十八 志第六十四

清朝 明史 張廷玉等 著

河渠六  

  直省水利

  三代疆理水土之制甚詳。自井田廢,溝遂堙,水常不得其治,於是穿鑿渠塘井陂,以資灌溉。明初,太祖詔所在有司,民以水利條上者,即陳奏。越二十七年,特諭工部,陂塘湖堰可蓄洩以備旱潦者,皆因其地勢修治之。乃分遣國子生及人材,徧詣天下,督修水利。明年冬,郡邑交奏。凡開塘堰四萬九百八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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