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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五刑赎罪
按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灰、运砖、运炭、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至今遵守。万历十三年、復题准申明、详见律例。其节年事例仍载此、并具图于后。如
国初赎铜、成化间纳马、例皆不行。存之以备参考凡赎铜。洪武间令、各处知府、知州、知县、有犯公罪、笞四十以下者、许令赎铜。凡赎铜、每笞一十、半斤。杖一十、一斤。徒一年、一百二十斤。一年半、一百四十斤。二年、一百六十斤。二年半、一百八十斤。三年、二百斤。流二千里、二百二十斤。二千五百里、二百四十斤。三千里、二百六十斤凡纳钞、纳钱、折银。永乐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纪录收赎、及死罪情重者、依律处治。其情轻者、斩罪、赎钞八千贯。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贯。流罪、三千贯。徒罪、二千贯。杖罪、一千贯。笞罪、五百贯
○宣德二年定、笞杖罪囚、每一十、赎钞二十贯。其徒流罪名、每徒一等、折杖二十。三流并折杖一百四十。其所罚钞、悉如笞杖所定
○景泰元年、令内外法司、问拟笞杖罪囚、有力者、纳钞。笞一十、二百贯。每十以二百贯递加、至笞五十、為一千贯。杖六十、一千八百贯。每十以三百贯递加、至杖一百、為三千贯。其贪赃官吏、除金银珠宝、仍追本色。餘物亦照今例折钞。罗?、每疋八百贯。綾纱、三百贯。大绢、一百贯。小绢、三梭布、各三十贯。大绵布、二十贯。小绵布、八贯
○天顺五年、令罪囚纳钞、每笞一十、钞二百贯。餘四笞、各递加一百五十贯。至杖六十、增為一千四百五十贯。餘杖各递加二百贯
○弘治十四年奏准、刑部都察院问完例难的决人犯、并妇人、有力者、每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每十以二百贯、递减至杖六十、為银六钱。笞五十、该钞七百五十贯、折银五钱。每十以一百五十贯、递减至笞二十、為银二钱。笞一十、该钞二百贯、折银一钱。如收铜钱、每银一两、折七百文。其依律赎钞、除过失杀人外、其餘亦照此数折收。按季类送户部、明立文案、照数支给
○正德二年、令囚犯赎罪、照旧兼收钱钞。如杖一百、该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银一两。该折收铜钱七百文。今收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收钱三百五十文。餘四杖五笞、俱照原递减钞数、钱钞中半收受
○嘉靖七年议准、老幼废疾、并妇人、天文生、餘罪等项、律该收赎、原定钞贯数少、折银太轻。更定则例、每钞一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赎钞六百文、则折银七釐五毫。以罪轻重、递加折收。令天下问刑诸司、皆以此例从事
○又议准、军民犯罪、除纳米、摆站、哨瞭外、笞一十、准工一箇月。四笞、递加半月。杖六十、准工四箇月。四杖、递加半箇月。徒罪、照徒年限、各纳银。内稍有力、每月工价银三钱。三年、共十两八钱。其近行稍次有力、每月工食银一钱事例革去
凡纳运米穀。洪武二十三年、令罪囚运米赎罪、除十恶、并杀人者、论死。餘死罪、运米北边。力不及者、或二人併力运纳
○三十年、令罪囚运米赎罪、死罪一百石。徒流递减。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备米三十石、徒流罪十五石、俱运赴甘州威虏地方上纳、就彼充军
○永乐三年、令官民杂犯死罪以下、量增赎罪米、听於京仓上纳、免赴北京。杂犯死罪、纳米一百一十石。流罪三等、八十石。加役者、九十石。徒罪三年者、六十石。二年半、五十石。二年并迁徙者、四十五石。一年半、三十五石。一年、三十石。杖罪九十一百、俱二十五石。六十至八十、二十石。笞罪、十石
○十一年、令流罪运米四十石。徒罪、三年、三十五石。餘四徒、减五石。杖罪、十石。笞罪、五石。俱於北京官仓给粮、自备车牛、运赴怀来上纳
○宣德二年、令南京法司、问拟监守自盗、杂犯死罪以下、各自备米於南京仓上纳赎罪。死罪、官吏、一百石。军民人等、八十石。流罪、六十石。徒三年、二年半、递减十石。二年、三十五石。一年半、至杖九十、递减五石。杖八十、一十二石。七十、六十、递减二石。笞五十、六石。四笞、递减一石
○三年、令杂犯死罪以下、官吏依例纳米。军匠力能纳者、亦如之。若家远不能者、行原籍追纳、就彼官仓收贮。若非存留操备上工者、递回纳米
○四年、令纳米赎罪者、北京法司、并直隶河间等八府、及河南、山东、官吏军民人等、俱於京仓。杂犯死罪、五十石。流罪、比死罪减十石。徒三年、二十五石。以下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以下四等。递减一石。笞五十、五石。四十、减一石。三十、又减五斗。二十、又减一石。一十、又减五斗。南京法司、及湖广、江西、并南直隶太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南京仓。浙江、并直隶苏松常镇四府、及江北直隶凤阳等府州县、官送北京、吏典军民人等俱於淮安仓。徐州於临清仓。俱依宣德二年纳米南京仓石数。其监守盗粮、兜揽货物、与逃亡军囚夫匠厨子等项、及力不能纳米者、依律问断
○五年、令在外罪囚赎罪、除真犯外。文武官吏、犯赃者、送京师如律处治。军职犯死罪者、纳米赎罪、送京师调卫。非赃罪、则不分轻重。俱纳米还职役
○正统十四年、令通州运米至京仓、杂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者、二百八十石。餘四等、递减四十石。杖、每一十、八石。笞、每一十、四石。通州运至居庸关、隆庆卫等仓、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杖一百、徒三年、七十石。餘四等、递减十石。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
○景泰三年、令法司罪囚、於京仓运米、赴宣府宣德仓赎罪、杂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等、递减五石。杖一百、十石。餘四等、递减一石
○六年、令法司罪囚、杖以上、自备米运赴宣府上仓。斩绞罪、二十石。三流、并徒三年、十六石。徒二年半、十三石五斗。徒二年、十一石。一年半、九石。一年、六石五斗。杖、每一十、四斗
○又令在京法司、并北直隶罪囚、运米沿边赎罪、杂犯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七十石、俱减二十石。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减十五石。杖八十、徒二年、五十石、杖七十、徒一年半、四十石、杖六十、徒一年、三十石、俱减十石。杖罪、每一十、二石、减作一石五斗。笞罪不减
○弘治四年、令法司徒杖罪囚、仍照旧例、不分军民人等、但审有力、犯该杖六十、徒一年、纳米十五石。餘四徒、递加五石
○正德二年议准、罪人例该纳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预备仓备账
○七年、令在外囚犯纸札、二分纳纸。八分折米穀上仓备賑。不许折收银两
○嘉靖四年奏准、陕西各边、及近边军职犯罪、准徒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者。俱许令纳米、或折纳杂粮、上仓赎罪。完日还职、仍於原卫所带俸差操。每徒半年、纳米一十石。折杂粮一十五石。其未到配所者、亦照前数递减
○五年奏准、大同、宣府、榆林、山西等处、及寧夏等边、凡问军职立功、未经起解、及已到配所、愿纳赎者。照四年例、折纳杂粮、或折银。完日回卫閒住、徒年限满日带俸。若本镇钱粮不乏、有犯者。仍令立功、不准赎
凡运灰、运砖、运炭。永乐十七年、令见发做工笞杖徒流罪囚、有愿併工运砖者。每人日运四箇、各照所犯计算。杂犯死罪囚、亦准併工、每人运砖一万箇
○天顺五年、令官员与有力之人、照例运砖炭等物、每笞一十、运灰一千二百斤。砖七十箇。碎砖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百斤。石一千二百餘斤。四笞、五杖、灰各递加六百斤。砖各递加三十五箇。碎砖各递加一千四百斤。水和炭各递加一百斤。石各递加六百斤。徒一年、运灰一万二千斤。砖六百箇。碎砖二万四千斤。水和炭一千七百斤。石一万二千斤。餘四徒、及流罪、灰各递加六千斤。砖各边加三百箇。碎砖各递加一万二千斤。水和炭各递加九百斤。石各递加六千斤。杂犯二死、各运炭六万四千二百斤。砖三千二百箇。碎砖一十二万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万四千二百斤
凡纳马。成化二年、令在京文武官吏军民人等、犯该徒流等罪、有力者、送兵部估算运灰脚价纳马。徒二年、约脚价银一十三两三钱、二年半、约一十六两六钱、俱纳马一匹。三年、约二十两、三流、约二十三两三钱、俱纳马二匹。杂犯死罪、约银三十五两六钱、纳马三匹。每马一匹、准银十两。外剩脚价银两、不勾买马一匹者、追收在官、会太僕寺委官随时买马凡工役 【见拘役囚人】
在京纳赎诸例图
做工 米 灰 砖 碎砖 水和炭 石 老疾折钱
笞一十 一箇月 米五斗穀七斗五升 一千二百斤折银一两八分 七十箇折银三钱 二千八百斤 二百斤折银四钱 一千二百斤
二十 一箇半月 米一石穀一石五斗 一千八百斤折银一两六钱二分 一百五箇折银六钱 四千二百斤 三百斤折银六钱 一千八百斤
三十 二箇月 米一石五斗穀二石二斗五升 二千四百斤折银二两一钱六分 一百四十箇折银九钱 五千六百斤 四百斤折银八钱 二千四百斤 俱一文
四十 二箇半月 米二石穀三石 三千斤折银二两七钱 一百七十五箇折银一两二钱 七千斤 五百斤折银一两 三千斤
五十 三箇月 米二石五斗穀三石七斗五升 三千六百斤折银三两二钱四分 二百一十箇折银一两五钱 八千四十斤 六百斤折银一两二钱 三千六百斤
杖六十 四箇月 米六石穀九石 四千二百斤折银三两七钱八分 二百四十五箇折银一两八钱 九千八百斤 七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四钱四分 四千二百斤 俱二文
〔图表见word〕
七十 四箇半月 米七石穀十石五斗 四千八百斤折银四两三钱二分 二百八十箇折银二两一钱 一万一千二百斤 八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六钱四分 四千八百斤
八十 五箇月 米八石穀十二石 五千四百斤折银四两八钱六分 三百一十五箇折银二两四钱 一万二千六百斤 九百二十斤折银一两八钱四分 五千四百斤
九十 五箇半月 米九石穀十三石五斗 六千斤折银五两四钱 三百五十箇折银二两七钱 一万四千斤 一千二十斤折银一两四分 六千斤
一百 六箇月 米十石穀十五石 六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九钱四分 三百八十五箇折银三两 一万五千四百斤 一千一百二十斤折银二两二钱四分 六千六百六斤 俱三文
徒一年 照徒年限 米一十五石穀二十一石五斗 一万二千斤折银十两八钱 六百箇折银四两 二万四千斤 一千七百斤折银三两四钱 一万二千斤 六文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三十石 一万八千斤折银十六两二钱 九百箇折银六两 二万六千斤 二千六百斤折银五两二钱 一万八千斤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三十二石五斗 二万四千斤折银二十一两六钱 一千二百箇折银八两 四万八千斤 三千五百斤折银七两 二万四千斤 九文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四十五石 二万斤折银二十七两 一千五百箇折银十两 六万斤 四千三百斤折银八两六钱 三万斤
〔图表见word〕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四十七石五斗 三万六千斤折银三十二两四钱 一千八百箇折银一十二两 七万二千斤 五千二百斤折银十两四钱 二万六千斤 十一文
流罪 米四十石穀六十石 四万二千斤折银三十七两八钱 二千一百箇折银一十四两 八万四千斤 五千八百斤折银一十一两六钱 四万二千斤
杂犯死罪 米五十石穀七十五石 六万四千二百斤折银五十七两七钱八分 三千二百箇折银十六两 一十二万八千斤 九千斤折银一十八两 六万四千二百斤
〔图表见word〕
在外纳赎诸例图
无力 有力 稍有力 收赎律钞 赎罪例钞 钱钞兼收 赎钞 【杂犯又犯者】
依律 照例 纳工价 老幼废疾工乐户妇人折杖餘罪及一应轻赎者 军职正妻例难的决之人有力者 即上件人犯该赎钞者
旧例 折银上库 照仪从事例 刑部覆都御史陈洪謨奏与例钞应别 先将钞一贯折银三釐比纳米尤重 在京常用银钞故见行兼收
今定 折穀上仓 每做工一月折银三钱 刑部覆都御史朱廷声奏每贯折银一分二釐五毫 都御史朱廷声题照尚书閔珪议与工食同 在外钱钞不便故奏行折银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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笞一十 米五斗穀一石 三钱 钞六百文折银七釐五毫 钞一百五十贯折钱七十文折银一钱 钱三十五文钞一百贯 杂犯再犯笞杖决讫照前发遣
二十 米一石穀二石 四钱五分 钞一贯二百文折银一分五釐 钞三百贯折钱一百四十文折银二钱 钱七十文钞一百五十贯
三十 米一石五斗穀三石 六钱 钞一贯八百文折银二分二釐五毫 钞四百五十贯折钱二百一十文折银三钱 钱一百五十文钞一百二十五贯
四十 米二石穀四石 七钱五分 钞二贯四百文折银三分 钞六百贯折钱二百八十文折银四钱 钱二百四十文钞二百贯
五十 米二石五斗穀五石 九钱 钞三贯折银三分七釐五毫 钞七百五十贯折钱三百五十文折银五钱 钱二百七十文钞三百七十五贯
杖六十 米六石穀十二石 一两二钱 钞三贯六百文折银四分五釐 钞一千四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二十文折银六钱 钱三百一十文钞七百二十五贯
七十 米七石穀十四石 一两三钱五分 钞四贯二百文折银五分二釐五毫 钞一千六百五十贯折钱四百九十文折银七钱 钱二百四十五文钞八百二十五贯
八十 米八石穀十六石 一两五钱 钞四贯八百文折银六分 钞一千八百五十贯折钱五百六十文折银八钱 钱二百八十文钞九百二十五贯
〔图表见word〕
九十 米九石穀十八石 一两六钱五分 钞五百贯四百文折银六分七釐五毫 钞二千五十贯折钱六百三十文折银九钱 钱三百一十五文钞一千二十五贯
一百 以上俱的决 米十石穀二十石 一两八钱 钞六贯折银七分五釐 钞二千二百五十贯折钱七百文折银一两 钱三百五十文钞一千一百二十五贯
连杖总折 全赎铜钱兼徒杖收折 徒流情重不准纳钞 折杖 【诬轻為重者】
徒一年 以下俱民摆站军瞭哨 米十五石穀三十石 三两六钱 钞十二贯折银一钱五分 妇人餘罪收赎钞六贯折钱三文 杖六十连徒共折杖一百五十 杂犯再犯赎钞六贯
一年半 米二十石穀四十石 五两四钱 钞十五贯折银一钱八分七釐五毫 钞九贯折钱四文半 杖七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四十 赎钞九贯
二年 米二十五石穀五十石 七两二钱 钞十八贯折银二钱二分五釐 钞一十二贯折钱六文 杖八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六十 赎钞一十二贯
二年半 米三十石穀六十石 九两 钞二十一贯折银二钱六分二釐五毫 钞一十五贯折钱七文半 杖九十连徒共折杖一百八十 赎钞一十五贯
三年 米三十五石穀七十石 十两八钱 钞二十四贯折银三钱 钞一十八贯折钱九文 杖一百连徒共折杖二百 赎钞一十八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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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二千里 钞三十贯折银三钱七分五釐 充军比此赎钞三十贯 流徒共折杖二百二十
二千五百里 钞三十三贯折银四钱一分二釐五毫 流杖共折杖二百三十
三千里 钞三十六贯折银四钱五分 流杖共折杖二百四十
总徒四年 米四十石穀八十石 十四两四钱 迁徙准徒二年除杖赎止赎钞一十三贯二百文 干名者实以服制虚加三等不折杖 已徒又犯徒遇例减一年
杂犯五年 军职立功有力纳米年满復职带俸 米五十石穀一百石 一十八两 诬致死未决流三千里不折杖 再犯收赎钞三十六贯
绞斩 钞四十二贯折银五钱二分五釐 全诬者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过失杀 依律收赎钞四十二贯内钞八分该三十三贯六百文铜钱二分该八千四百文给付其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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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赎钞图
诬轻為重已决全抵剩罪未决笞杖收赎徒流杖一百餘收赎 徒限内老疾收赎
笞一十
二十
三十 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实已决全抵剩二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二百文
四十 如告人笞四十内止一十实巳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者收赎一贯八百文
五十 如告人笞五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三十之罪未决收赎一贯八百文
〔图表见word〕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四十之罪未决收赎二贯四百文
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内止三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五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
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内止四十实已决全抵剩六十之罪未决收赎三贯六百文
〔图表见word〕
徒一年 杖六十 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笞五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决徒一年折杖六十并共七十收赎四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八贯四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三十三文三分三釐三毫每月赎七十文
一年半 杖七十 如告人杖七十徒一年半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一百四十除杖八十剩杖六十收赎三贯六百文 除杖外徒该十贯八百文计未役每日赎钞二十文月赎钞六百文
二年 杖八十 如告人杖八十徒二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徒二年之罪未决者徒二年折杖八十收赎四贯八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三贯二百文计未役每日赎十八文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五十文
二年半 杖九十 如告人杖九十徒二年半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实已决全抵剩杖三十徒一年半之罪未决徒一年半折杖七十并杖三十共杖一百收赎四贯 除杖外徒该一十贯六百文计未役每日赎一十七文三分三釐三毫四丝月赎五百二十文
三年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徒三年内止杖八十实已决全抵剩杖二十徒三年之罪未决徒三年折杖共一百二十止杖一百餘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除杖外徒该一十八贯计未役每日赎一十六文六分七釐每月五百文
流二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里折杖一百二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杖一百收赎钞六贯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二千五百里 杖一百 如告人未决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折杖一百三十内止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实剩一百一十止杖一百餘收赎六百文已决准徒四年除实外全抵剩杖四十徒三年
三千里 杖一百 如告人杖一百流三千里准徒四年内止杖一百流二千里准徒三年实已决全抵剩徒一年未决折杖一百四十除一百二十剩二十收赎一贯二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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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囚人
国初令罪人得以力役赎罪、死罪、拘役终身、徒流照年限、笞杖计月日、满日疏放。或修造或屯种、或煎盐、炒铁、事例不一、具列於后
洪武八年、令杂犯死罪者、免死、工役终身。徒流罪、照年限工役。官吏受赃、及杂犯死罪、当罢职役者、发凤阳屯种。民犯流罪者、凤阳工役一年、然后屯种
○十五年、令笞杖罪囚、悉送滁州种苜蓿、每一十、十日
○十六年、令徒流笞杖罪囚、代农民力役赎罪。役十日、准笞二十、杖一十。徒流、各计年准之
○二十六年定、凡刑部问拟刑名、除真犯死罪的决外。其餘笞杖徒流、杂犯死罪、应合准工者。议拟明白、审录允当、开送河南部、本部置立文簿、编成字号、註写各囚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并為事缘由、工役年限日期、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凡遇修砌城垣街道、修盖官员房屋、及起筑功臣坟塋等项、其该衙门移文到部。照依工作处所、合用笞杖等囚、拨付监工人员、收领前去工役、取讫领状在卷。本司一样造册二本、编写字号、并领去囚人姓名、年籍、乡贯、住址、及為某事、工役几年几日、分豁满日、充军、疏放、终身工役、监工某人、领去某处工作、一本进赴
内府、一本咨发工部收照。候各囚工满、监工人员、查理役过工程、具呈工部、计算无欠、合准工满、比查原册相同、连人咨发本部。又於原卷簿内、查理相同、然后具手本、差官齎赴
内府底册内前件项下、註销明白。合疏放者、引赴
御桥叩头毕、送应天府、 【今在京送顺天府】 给引寧家。合充军者、付发陕西司、照籍编发。 【今例折纳工价、惟引赴御桥叩头仍旧】
○三十五年、令拨徒罪囚人、充国子监膳夫、照年限拘役
○又令罪囚工役、笞罪、每等五日、杖罪、每等十日。徒罪、准所徒年月、加以应杖之数。流罪三等、俱四年一百日。杂犯死罪、工役终身
○永乐二年奏准、徒流发充恩军者、於
长安左右门造守卫官军饭食、於汉赵二府牧马。不充军者、充国子监膳夫、将军军伴土工。或於北京為民种田、遵化炒铁。或自买船递运。或摆站运盐。笞杖罪、止铸钱准工
○十一年、令囚徒运粮无力者、发
天寿山种树、死罪、终身。徒流、各照年限。杖罪、每等五百株。笞罪、每等一百株
○宣德二年、令匠役杂犯死罪、锁镣终身工役。徒流笞杖罪、论年限工役
○五年、令罪囚无力运砖者、杂犯死罪、准杂工五年徒流、各依年限准工。杖罪、准工十箇月。笞罪、五箇月
○正统五年、令囚犯无力赎罪者、沿海边卫旗军舍餘、照旧例的决、还役随住。陕西民杂犯死罪、文职官吏、知印、承差、赃罪满贯、照例发庄浪等卫、安远等递运所、充军摆站。其餘各处军职旗军舍餘、笞杖的决、杂犯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照徒年限。福建、浙江、山东、发本处沿海。贵州、四川、广西、云南、陕西、湖广、发本处沿边。广东、发广西沿边江西、南直隶、发浙江金山卫沿海。北直隶、河南、发宣府。俱送总兵官处、定拨卫所、立功、备御、哨瞭、满日发回卫所、还职著役。民入阴阳人等、俱发附近衝要去处摆站
○十三年、令四川各井灶丁、犯罪加役、杂犯死罪者、罚役五年。流以下、递减年月。俱於本井上工、日加煎盐三斤
○天顺四年、令云南罪囚、杂犯死罪、并徒流罪、无力者、解发各场煎银、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罪各照年限
○成化十六年、令问发运灰运炭等项罪囚、有贫难无力、监追半年之上、运纳不及者、许赴所司告送原问衙门、原係军民舍餘、及例该革去职役之人、俱照例改拨做工摆站。其例该復还职役之人、有贫难情愿做工者、亦与改拨
○弘治二年、令内外徒罪囚犯、不分军民舍餘、无力者、俱决□讫所犯杖数、照徒年限、发遣做工炒铁等项科拟
○十三年奏定、凡乐户杂犯死罪、无力做工、流罪决杖一百、拘役四年。徒杖笞罪、俱不的决、止拟拘役满日著役。若犯窃盗、掏摸、抢夺等项、亦剌字充警
○嘉靖二十四年题准、问刑衙门、除军职旗军舍餘外。凡问发囚徒、俱定与本县驛递。若本县驛递、不係衝要、或无原设驛递、俱定发本府、或本州衝要驛递摆站
○万历三年题准、各处充徒人犯、二年半以下、原係犯徒减等情轻者、分发本州县拘羈摆站做工、定拨轻役军灶徒犯、亦听定拨本场煎盐、本境哨瞭。其三年以上罪重者、仍照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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