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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大明会典卷之一百七十六

明朝 大明会典 李东阳 著
简体

五刑赎罪

按赎法有二、有律得收赎者、有例得纳赎者、律赎无敢损益。而纳赎之例、则因时权宜、先后互异。嘉靖中重修条例、奏定在京、则做工、纳米、运灰、运砖、运炭、运石、六等。在外则有力、稍有力、二等。轻重适中、至今遵守。万历十三年、復题准申明、详见律例。其节年事例仍载此、并具图于后。如

国初赎铜、成化间纳马、例皆不行。存之以备参考凡赎铜。洪武间令、各处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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