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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會典》·大明會典卷之一百六十六

明朝 大明會典 李東陽等纂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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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例七【兵律一】

宮衛

太廟門擅入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

太社門、杖九十。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宮殿門擅入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玄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百。擅入宮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者、絞。未過門限者、各減一等

○若無門籍、冒名而入者、罪亦如之

○其應入宮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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