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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五○供词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一一二○七-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蔡进发等四人供述:愿承当挑夫首或帮办差事
据萧万供:年廿三岁,原籍晋江县,现住本城,开挑夫店度活。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不敢延误就是。
据陈沙供:年五十二岁,原籍惠安县,现住仑仔庄,有妻无子,那挑夫店,本是别人开的,落后小的承办。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小的认真办理就是。
据纪吉供:年卅二岁,在台生长,现住本城,开客店度活。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和蔡进发帮办挑夫差事,小的当堂具结,小的小心就是。
据蔡进发供:年四十五岁,原籍同安县,现住北门口,父故母在,有妻子,开客店为业。小的恐办差事不来,恳求明察。那路站夫价钱三百五十文,这挑夫不肯。现在三站挑夫价银要二元之多。今蒙提讯,断令小的充当挑夫首,小的当堂具结,谨慎办理就是。
堂谕(缮抄,与第四九号同)。
〔光绪七年〕十月十一日供值缮彭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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