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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六六呈同治九年闰十月十三日一一七○一--五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林妈义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起封还管;批:不准
被告住做状自稿
干证住歇家
地保住认僇
具呈人林妈义、住本城保书院边、漳州属、离城里
经承代书原差 戳记 淡水分府陈、给粤籍代书、赖世安戳记
具呈状人林妈义,年六十六岁,住书院边抱告林魁年贰十六岁系本告侄住
为原物有据,混禀陷害,恳恩查验起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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