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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三六六同立合约字咸丰七年六月一二二○五--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中港闽粤总局联庄合约
同立合约字,内外庄闽粤总理叶廷禄、温腾芳、保正林定元、锺捷和、徐振福,暨各庄正副、殷铺户等,为遵谕联庄,以保地方事。窃得中港乃通港大路 上通淡水、新、艋,下通大甲、府、鹿,每有匪徒藉称往过住宿,窃劫、抢掠、造谣、分类,以致生民涂炭,父母、昆弟、妻子离散,皆遭匪徒之所累。前车既覆,后车当鉴。予等招集环庄殷绅、铺户、庄耆人等,公同酌议,务要设立章程,无分闽粤,好人连为一家,设局公举妥人,募带镇勇梭织巡罗,一遇窃劫、抢掠、造谣、分类、一切恶俗,公举围拿、解究。该匪如敢拒捕,〔遵〕宪示谕,格杀勿论之条。但思地方公事,彼此〔推〕□□□妥人出首,且非其人,莫能济事。兹有黄长生,为人正直,公举斯任之责。所要设局募丁工资、粮食以及赏罚一切费用,按照殷户田甲□□□□□条款□□□□□。
一议:内外庄闽粤人等,如有大小〔事〕,〔务〕□□□□□□□□□□□□□□□□□□□〔不能〕息事,从官判断,不得随便列械计较滋闹。如先列械滋闹,自先不是具论前理众(以下蛀蚀)
一议:近来〔每有〕匪徒藉端(以下十六字蛀蚀)外〔既议〕黄长生为内庄局主,募丁理办,情所难宽之处。黄长生务必带勇拿获,不得袒庇。该匪尚敢拒捕,遵宪谕〔示〕,格杀勿论。批照。
一议:拿盗经费,约就内外庄田甲抽派,隆恩每拾石大租〔为壹甲〕,□□〔每〕柒石六斗大租为壹申,业主出六,耕佃出四,内外庄一体通行,均就现耕人鸠收,不得推诿。批照。
一议:拿获真赃首盗壹名,给银花红拾贰元。能杀获真盗壹名,赏银陆元。被盗伤者,调医全愈。被贼至伤大命者,给传嗣葬费银陆拾元。报知有确证者,给银贰元。批照。
一议:获贼之后,如有挟仇,寻首事报覆(注)者,众人一力抵当,不得退缩。批照。
一议:各庄街人如有事,须以大炮为号,各庄民宜踊跃协力向前。如有一家不到,临阵退缩,与贼同情,即鸣众公罚,将其家资充公,解官究治,决不宽容。批照。
咸丰柒年陆月日同立合约字戳记六颗如次:
(1)奉宪清联庄、竹南壹保、中港街庄、公记
(2)署淡水分府丁、给中港内庄等处、总理温腾芳戳记
(3)署淡水分府张、给中港街庄总理、职员叶廷禄戳记
(4)署淡水分府丁、给中港街保正、职员林定元戳记
(5)署淡水分府张、给新举竹南一保中港田、藔庄保正徐振福僇记
(6)署淡水分府张、给新举竹南一保中港田、藔庄保正锺捷和戳记
(注)覆恐系复字之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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