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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一三移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一一五○一—四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淡水分府郑,移请英国驻台领事伯,于张乌豆护照会印
大清国加府衔、署淡水分府郑为移请会印护照事。本年四月二十六日,准贵领事覆准敝分府照会内开:「给照张乌豆前往内地,采买白硝一百担,以济军火等由。准此,查白硝准否出洋,系贵督宪管理之事,该通事张乌豆凭照采买,各口领事,必不致于阻留。惟往香港一口采买,必须先将凭照移交敝领事处,盖印放行」等由。准此,除给发护照外,合先移请会印。为此备移贵领事,请烦查照,会印施行。须至移者。(注)
一、移
伯领事
私记
同治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承工总
关防 北路淡水捕盗同知关防
稿行 私记
(注)一一五○一—六移,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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