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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一四○供词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一一三二一—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清书吴兴贪污事件,清书及人证之口供
据郑〔维匡〕供:年三十六岁,原籍〔同安〕县,现住宛里街,读书为业。那家〔业〕小的弟郎掌理,小的不晓得家业若干。当日丈田之时,是佃人前往,并无被书差索取银元;如虚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郭武祥供:年二十六岁,现住猫盂庄,耕种自己租谷四十余担。前日委员清丈,小的并无拿银四元与书差;乃小的若有拿银与他,因何丈单至今未刈?如虚,(愿)甘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吴清芳供:年四十一岁,原籍漳州,现住宛里街。小的有田业一段,大小租谷五十五担。当日清丈,是佃人前往,并无支银六元与书差,亦无听见书差支他人的钱是实。如虚,(愿)甘坐罪。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据吴兴供:年三十二岁,原籍南安县,现住北门街前,做生理。至去年十月间,在潘委员处当清书,因三月廿一日开丈,有一个姓田的,□向〔小的〕云:该牵绳们弄弊。后他欲向小的借钱,那时小的应借他四角。至三更,他强拿小的枕箱,二比较闹,时有郭秀才前来,将小的枕箱开看,只有五、六元。后郭秀才就将枕箱收去。因潘委员经已来城,只有阮委员在该处,亦有郭秀才可证。当日有一丈书姓彭、一个牵绳姓林。现在小的有皮箱一个内衣服、并五张契据,在潘委员处。兹蒙讯,求明察就是。
〔光绪十三年〕闰四月十六日供
〔值〕缮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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