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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三○八简文及批光绪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二--四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右详之简文,及台湾布政使批: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
简文 私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示遵事。除将请示新竹县学训导蔡凌霄移领香灯、俸斋,及原编彰化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已,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备录正详,邀免冗叙外,理合摘具简文,申请宪台察核,批示祇遵,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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