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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五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八日一一四○九—一三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新竹知县方,详请布政使沈:大甲巡检之俸银是否照给,经批照给
光绪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到(注)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私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请事。案据大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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