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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五七副详及批光绪十五年十一月四日一一六一○--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前任新竹县将征存隘租银移交于新任,详请台湾善后总局查核,并该局批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十五年十一月初七日到
在任候补同知、直隶州知州、本任台湾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详送事。窃照卑职前收光绪拾贰、三年隘租银元,暨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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