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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一一六札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一一三○八-一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台北知府陈,准台湾知府周移,饬新竹知县查覆:前斗六县丞龚养元家属有无在境
札新竹县
赏戴花翎、署理台北府正堂、卓异候升陈为饬查事。本年六月二十六日,准台湾府周移开:「蒙前藩宪潘批敝府详请发还咸丰十一年台饷内,奉划已故斗六县丞龚养元欠解周墩县丞任内征存地丁银贰百壹拾伍两贰钱零四厘缘由,奉批:『查此案,节据各前府具详到司,业经批府,饬县查明龚养元家属,现在台湾何处,克即追解归款,不得率请发还,据详前由,仰即遵照办理』等因。当查龚故县丞欠解前项银两,前蒙宪檄,节饬嘉义县,查明该县丞家属是否在台,分别追解。且恐逗遛他处,又经移行各属,通查在案。旋准澎湖、噶玛兰两厅,并据凤、嘉两县,均以并无龚养元家属在境,先后牒详结覆前来,尚有未覆各处,节经催查,仍未覆到。除再分催外,合再照案移请。为此备移贵府,烦依来移,转饬各县,确查已故斗六门县丞龚养元家属,如有逗遛在境,希即提移覆。倘无在境,亦即饬县,取具各保切结,加结呈送,转移过府,以便汇案转详。幸勿有缓,望切,望切。须至移者」等由,过府。准此,除分行外,合就饬查。为此札,仰该县官吏,即便遵照,确查已故斗六县丞家属有无在境,有则提解,无则具结送府,以便转移汇详。切勿稍延,毋违。此札。
光绪五年八月廿六日札
关防 新设台北府之关防
五年八月廿七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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