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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一五条款(第二一四号之附抄件)一一五○二—二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
条款(注一)
今将会同贵道台议定英商在台采办樟脑条款,开列于右。(注二)
计开:
一、台湾樟脑官厂,应即裁撤。嗣后按照「善后条约」第七款所载,设立子口,准洋商领照,前往内地买办,土货章程,令其赴关报明监督,填给三联运照税单,单内注明:本商充完内地半税;并填写本商姓名、本行字号,加用「该商前往内地,须用中国华船,不准搭坐洋船,致犯入〔官〕之例」字样。或本人或雇用华伙,赍赴台属内地,自华民采买,装入中国华船,运至沪尾、旗后有约各口,赴关请验,照例完税,正子(注三)并缴盘运洋船,出口不必另设子口。如系仅持防护本身游历执照,并无运货印照,私行贸运者,应逢关约税,遇卡抽厘。倘并无单照,又无准其前往执照者,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条第一款所载,即将该商所有货物,全数查罚入官。若私用外国船双,开往不通商口岸,私做买卖者,照英国条约第四十一款,船货并入官。
一、洋商及华伙顾坐中国商船,领有单照,前往台属内地买脑,照同治五年通商摘要五条第二款所载,祇许居住华商行铺之中,不准在彼长住,租赁房屋,私开行栈。凡照章请有单照,照完税饷者,此外一切抽厘,概与洋商无涉。
一、洋商及华伙,自入内地,向华民买脑,务须银货两交,公平交易。倘有私借,成本被人拖欠不还,或设计诓骗侵蚀,以及冒险深入内山,致被生番抢劫、杀伤情事,均不得具禀;领事官照会中国地方官,拏犯追办。
一、洋商及华伙,领照运脑,如在地方官该管界内被匪抢掳,许即禀明领官,核对海关印单,照请地方官获犯追办。如全未追出,或追不及数,但照中国定例,将本犯治罪,不能赔偿。
一、台属樟脑,现议裁撤官厂,任听华洋商民自行买卖,免其禁止。应由敝道先行单衔出示,送交贵领事,张贴备查。仍移知台湾道府,分别通饬各属,并出示晓谕脑户、商民,一体遵守。至台湾梁护道前发:禁止中国商民,不准私行买卖樟脑,违则按照偷运樟板硝磺出洋例治罪等由一案告示,准即撤销,作为废纸,以免歧异。
以上约定章程五条,即覆请贵道台查照备案,藉作彼此执为合同之据,以示取信。
(注一)在第二一四号与第二一五号之间,后件系前件之附件。
(注二)右字系「左」之误抄。
(注三)正子似指正口、子口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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