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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三一一副详及批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廿五日一二一○二--四九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新竹县申(第三○九号)之副详,及台湾布政使批: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各归各县坐支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到
副详 印 新竹县印
五品衔、台湾府埔里社通判、署台北府新竹县,为开折详送事。本年十月二十五日,蒙宪台批卑县详:新竹县学训导移领香灯、俸斋等款,又原编彰化县之火炬等款,均系在所必需,不得不照旧垫支,列抵交代,俟新粮征收定案,再请编定坐支各缘由。奉批:「据详已悉,仰即分款开列清折具报,以凭核办。此缴」等因。奉此,卑职遵查,卑县儒学,除香灯、廪膳,仍归卑县坐支外,所有俸斋各款,原编嘉义县协济。此外,有铺司火炬,及典史俸薪、役食、民壮工食等款,均归彰化县协济。此项名为协济,均须由县垫支,列抵交代;即有移请该两县解还,亦多置之不复,或以民欠未征为词,而请领者均属迫不及待。是以,本年详请照旧垫支。更有卑职衙门祭祀孤粮、役食、廪膳、香灯等款,向在钱粮项下开支,现在新粮虽未征定,此项均系在所必需,业经挪款,照常支给。又有大甲巡检及典史俸廉、役食,自本年起,亦已奉文,即在卑县暂支。缘奉前因,除原编卑县之款,请免开列外,合将嘉、彰两县年应协济各项,开具清折,具文详送宪台,察核示遵,实为公便。为此备由具申,伏乞照详施行。预至副详者。
计详送:清折一扣。
右申
钦命福建台湾承宣在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级纪录十次邵
钦命福建台湾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邵批:
查各属存留款项,自光绪十四年起,应各归各县坐支,毋庸协济。该县应给俸斋等款,本年应光行垫给,仍俟新赋征起坐支归款。仰即遵照办理。缴。折存。廿五 私记
光绪拾年拾壹月十四日知县方祖荫
骑缝印(福建台湾布政使印)(注)
新竹县
光绪十四年十一月廿八日奉
(注)此印文经与「清代台湾职官印录」(二页)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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