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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第二六七呈同治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一一七○一--六

淡新档案选录行政编初集 佚名 著

铺户陈桓裕号以浮出大枋系其所有,呈请淡水分府查验给领;批:毋妄生觊觎
被告住做状自稿
干证住歇家
地保住认戳
具呈人铺户陈恒裕号,住竹南一保中港街,同安属,离城二十五里
经承代书原差 戳记 淡水分府陈、给粤籍代书、申民□戳记(注)
具诉呈状人铺户陈恒裕号,年岁,住中港街抱告陈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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