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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礼五八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宋会要】

王公及职事官三品以上薨,本家录行状上尚书省考功,移太常礼院议定,博士撰议,考功审覆,判都省集合省官参议,具上中书门下,宰臣判准,始录奏闻,敕付所司,即考功录牒,以未葬前赐其家。省官有异议者,听具议以闻。蕴德丘园,声实名著,虽无官爵,亦奏赐谥曰先生。

太宗太平兴国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诏增周公《谥法》五十五字:美谥七十一字为一百字,平谥七字为二十字,恶谥十七字为三十字。仍令翰林学士承旨扈蒙、中书舍人王祜详定。蒙等奏议曰:「上所增五十五字皆可用,其沈约、贺琛《续广谥》请停废。」从之。

雍熙四年五月,直史馆胡旦言:「旧制,文武官臣僚皆以功行上下各赐谥法,近朝以来,遂成阙典,皆须本家请谥,而所费甚多。今有建隆以后文武臣僚三品以上合赐谥者百余人,望令史馆编录文状,送礼官定谥,付馆收入国史。今后臣僚薨卒至,并令礼官取本家行状定谥,送考功详覆,仍令考功关送史馆,永为定式。」从之。

真宗景德三年八月二十五日,诸王府侍讲孙奭言:「臣闻周公制《谥法》,大行受大名,小行受小名,所以劝善而惩恶,节惠而尊名也。《周礼》,卿大夫之丧,太史赐谥读诔,皆于葬而举谥。故《谷梁传》曰:『谥所以成德也,于卒事乎加之矣。』言谥者行之迹,所以表德,人之终卒事毕于葬,故于葬定称

号也。自唐丧乱,不守典经,乃有葬后定谥。近者宰臣毕士安、枢密使王继英皆葬后议谥,此于朝政恐或阙遗。望令有司详求典故,如别无明据,则请自今依旧葬前定谥,于祖奠时遣官读诔,庶合礼文。」从之。

大中祥符五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文武薨卒当定谥者,自今如本家申请,即准故事施行,不须先具奏入俟报。唐制,职事官三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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