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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职官七七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起复

【宋会要】

宋朝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丁父母忧者,皆卒哭后恩制起复,牧伯以上仍加将军阶。内职遭丧者,但给假而已,其愿终丧制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者。庆历初,始诏三司副使已上非领边寄,听解官终制,然经卒哭亦降制起复,须上表乞终丧,乃诏可。嘉佑初,复许合门祗候使臣内殿崇班、太子率府率正刺史以上解官行服,惟军职边任给假百日追出。供奉官以下愿行服亦听。宗室初同此制,熙宁初,自副率以上并解官行服焉。

太宗太平兴国六年二月二十五日,诏曰:「三载通丧,百王达礼。近朝以降,急于用人,凡锺艰疚之臣,多行抑夺之命。而起复臣僚等,或速于陈力,或志切感恩,未满十旬,便赴朝谢。念忠勤之节,诚则可嘉;于敦劝之风,窃恐未尽。自今并许百日后来赴朝谢,其料钱即自敕下日支给。」

雍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诏曰:「三年之制,谓之通丧,圣人垂教,百代不易。向者臣僚居丧,多从抑夺,盖切于为理而急于用人,求便一时,诚非永制。方敦孝治,以厚时风,宜从栾棘之心,俾守苴麻之礼。自今京官、幕职州县官有丁父母忧者,并放离任;京官见奉使差委者,候替离任;常参官奏取进止。」先是,应御前及第并江浙人任在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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