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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七

清朝 宋会要辑稿 徐松 著

判知州府军监

【宋会要】

周朝州镇有阙,或遣朝官权知。太祖始削外权,牧伯之阙止令文官权知 ,其后文武官参为知州军事。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事者,称判。

《两朝国史志》:知州、通判、判官、掌书记、推官、支使、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知州府事各一员。府以朝官及刺史以上充,州以京朝官合门祗候以上充。凡州之别有六:曰都督,曰节度,曰观察,曰防御,曰团练,曰军事。凡诸使赴本任或知他州,皆不签书钱谷事。通判州各一人,与长史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节度、观察皆有判官,京官以上充则谓之签书判官事。又节度有掌书记,观察有支使,而节度、观察、防御、团练、军事皆有推官,府则置司录,州则置录事参军而下各一人,户多事繁则置司理二人。自通判而下,州小事简,或不备置。又节度、防御、团练皆有副使,而节度、团练副使并以待左降官。诸州有司马、长史、文学、参军、助教,士人或有特恩而授不厘务,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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